我国企业??路蓝缕於国际竞争、渐露头角之际,常威胁到先入市场的国外企业,进而遭到这些先入者以专利诉讼阻碍。当面临到这样的干扰时,我国企业应有因应的策略与模式。本专栏即在介绍一常被忽略的对抗机制,也就是本文所称「善意先实施」或一般所称的「先用权」。
首先,「先用权」的由来是这样。各国专利制度对於取得专利保护的创作,提供了专利权人独占的、实施(使用、制造、贩卖、贩卖的要约、进囗等)该创作的权利。由於独占的关系,多个相同的创作,只能有一个能取得专利,这就是专利制度最重要的、所谓的「一创作一专利」原则。为了维系这个原则,世界各国多采「先申请」原则,亦即多个相同的创作先後申请专利,主管机关是将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者。
「先申请」原则的优点是简单、明确,也有鼓励尽早申请专利的效果。但可以想见的是,最先申请、乃至取得专利权的人或企业,未必是最先创作、发明者。因此,很可能发生的一种情境就是较先创作/发明者反遭较後创作/发明、但取得专利者提告侵权。这对不知道、或是选择不申请专利的较先创作/发明者不啻是一种「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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