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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Napster,而是乐迷
 

【作者: 鄭珮如】2001年04月01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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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从 RIAA 与 Napster 的战争谈起

以目前的态势看来 RIAA 赢得了第一场战役,却还不是整个战争的赢家,所以这场役的后续的发展仍不可预测。因为此次判决其实只是一种程序性的判决,从判决书内就可以发现,法官并不是完全站在 RIAA 这边的,而且重要的是会影响到判决结果的因素并不单纯为法律,他同时也受到政治以及经济因素的影响,这才是真正的挑战所在,因为即使被认定违法,可是实际上又能被多少人所接受?这纯粹是用户认同的问题。从法律的实践面来看,一项法律如果不能被大多数人接受与认同,只会造成更多执法上的困难,使得该条法律被漠视及法律尊严遭到践踏。所以目前看来 Napster 虽然第一回合输了,但未来仍是机会无穷。


严格来说, Napster 提供的只是音乐转换平台及机制,并没有复制任何的版权音乐,当然也就不能构成「直接侵权」,而「辅助侵害」是美国法律上的概念,简单的说就是「帮助、或促进侵害行为发生的意思」;这个法律概念对一般人来说也许很陌生,但是这个模糊的概念其实正隐含着 Napster 相关争议的真正症结。从字面文来看,既然是「辅助侵害」,则必须先有「正犯」或「直接侵害者」的存在,才会有辅助或帮助的问题,也就是说真正侵权的正犯,应该是千千万万下载音乐的 Napster 用户;也就是说主导诉讼的五大唱片公司,真正的对手其实是所有的 Napster 用户。


所以就算唱片公司暂时在法律上获胜,MP3 档案的交换也不会因此消失;唱片公司不论如何以法律的手段来扼杀 MP3 在网络上的传播与交换,对真正无数用户根本不可能诉诸法律,就算法院己明示「互传及交换 MP3 的用户违反著作权法」,但除非唱片公司准备要直接对大部分的网络用户进行诉讼,否则这样的宣示根本没有什么意义。其实,这和传统的盗版问题有很大的差异;并不是因为网络上的盗版商难以追查,而是因为除了要追查以网络为营销管道藉盗版图利的盗版商之外,更困难的是,其实大部分的用户都是盗版来源,每一个顾客同时就是抵制的对象。


Napster ( 图一 ) 所开发的网站是一种音乐内容的地址数据库,利用这种数据库当然可以进行不合法的著作物重制、散布,不过事实上是一种「可追踪」的数据库,也就是说他虽然是一种犯罪的有利工具,但也是一种侦查犯罪的武器。所以与其打压,不如好好的辅导、规范,以免地下侵权行为滋长。更何况,Napster 之后还有 Gnutella,Gnuetella 之后还有更多各式各样可能出现的 P2P,只要网络用户继续将网络上彼此间的档案交换视为理所当然,任何试图以法律手段加以围堵的努力,几乎都注定会事倍功半。


Napster 之后的 Gnutella 及 Aimster

Napster与MP3.COM基本上有很大的差异;它主要是以 Peer to Peer File Sharing ( P2P ) 的技术,架构起个人与个人间 ( Person to Person ) 直接交换分享 MP3 的管道,简单使用加上免费,使得 Napster 一年就可快速吸收六千多万个用户,平时更可保持随时有六十万人同时在在线,而且在 Napster 上交换歌曲总数已高达27亿首。


Napster现象背后隐藏了很深的社会价值,因为他把媒体与通路的权利和自由,从商业单位转移到个人,使得个人与个人建立起这全新的关系与通路,它正逐渐在改变传统的商业模式。唱片业首当其冲但绝对不是唯一,其影响力将扩及所有可数字化的媒体产业;任何种类的出版品都有能因子位化而被加以交换分享及传播。


在此同时,既然讨论 Napster 所引起的冲突及影响,对于唱片公司能否随着法律的胜利而解决用户盗版问题时,我们不得不去看看 Gnutella 及 Aimster 等 P2P 软件的发展: Gnutella 其实与 Napster 类以,最大的不同点在于 Gnutella 无中央服务器,所以侵权的法律拿他没辄,所以 Napster 若不幸关门,那么 Gnutella 将坐收渔翁之利。


扭转档案交换方式的Aimster

而 Aimster 是以 Gnutella 技术为基础,为 AOL 旗下的 Nullsoft 所开发,也是 AOL 所属的即时消息交换系统,其功能上也与Napster类似,目前已拥有全球数百万名的会员,Aimster 看准了这个市场潜力而与 AOL 合作,建立广大的交换文件案客户列表使得彼此的用户拥有更多的选择。Aimster 软件不同于其他打算与美国在线服务合作的立即传讯软件,它并没有把它的会员连接到 AOL 的中央计算机。所以微软、iCast 以及 Tribal Voice 等公司,才会积极游说联邦管制单位迫使 AOL 开放其专属系统,并且让在其他立即传讯系统上的用户可以跨越不同软件的界限彼此对谈。


Aimster 扭转了档案交换的方式,所以就算企业界与法律界不断的打压这个市场,但 Aimster依然奋力前行。Aimster 提出新的服务协议:「人们必须同意不打开或是使用任何不属于自己的档案,否则将会被系统档在门外」,以企图把交换版权商品档案的责任转移到个人用户身上﹔并且根据千禧数字版权法 ( DMCA ) 内容:「任何想突破加密保护的行为都是违法的,无论在突破密码之后如何使用更改内容,比如适当引用文章做学术研究是合法的,但若该文章是被加密保护,则突破密码而取得文章的行为就是违法的」,人们不得擅自破解保护版权的程序代码。


Aimster的系统把档案交换系统和实时传讯系统整合起来,如果有人想要破解该网站的安全程序代码并且监视其服务的进行,将会面临高达五十万美元的罚款以及五年的牢饭。新加密计划旨在避免其服务以及用户遭到监视。加密技术让企图监视或是寄发垃圾邮件的行为成为联邦罪行,对于想要监视个人对于档案交换行为的唱片业者来说,原本用来打击数字侵权行为的利器,现在却反而成为他们的紧箍咒,Aimster 所提出的新服务协议很可能让他们吃上官司,当然受到的冲击也不小。


其实这根本是经济问题

唱片公司觉得,如果消费者可以从网上得到免费音乐,他们就不会花钱买 CD。所以双方绝对是水火不容的。但这种冲突在新经济的历史上其实是不断在重演:复印机的出现、家用录像机问世及收音机发明等,其实新产品与旧产品之间更多的是互补及互利的关系,而非表面看到的取代关系。所以 Napster 的出现也可以做相同的比拟,不过后来唱片公司反而花大把的银子让产品在电台和电视曝光。


其实 Napster 的 business model 主要是要建立一个让独立制作人或艺人发挥的平台,然后利用 Napster 和消费者沟通,所以 Napster 应该和一般计算机软硬件设备一样,就像录像机再怎么好用,其设计构想仍然是单机形式并且做为私人使用,虽然可以用来盗拷,但是许多任务具软硬件,都有可能被用来做为非法的用途,但却不能因为可能就认定该工具违法。


如果唱片业够聪明,赶快与 Napster 达成合作协议,不然这六千万用户分散到其它类似的软件或平台时 ( 如:FreeNet Gnutella 或 iMesh ),唱片业可能连告的对象都没有,反而因此错失最好的机会,面临更大的危机。唱片业无法认清,免费音乐不会在网络上消失,反而因为科技的日新月异而不断的发展下去。其实当网络上 P2P 的传输技术更成熟后,用户开始采分布式传播,到时唱片公司就得对所有的用户提出告诉,但这有可能吗?


著作权在网络上无限放大的结果,可能导致网络的技术发展受挫,且这些技术对网络和电子商务的发展有绝对重要的意义和影响,所以这绝对是经济的问题,因此必须找到一个平衡的方式。若可健全网络付费机制以及加强倡导用户付费的观念,建议唱片公司可以薄利多销的模式来建立用户的付费习惯,进而拿来做更多其他营销策略上的应用,大可坐享渔翁之利。如(表一)。


Napster 其实引发了无限商机

Napster 的「点对点」是网络发展史的新奇迹,而其分享与传输模式更引发了许多无限可能的商机,所以英特尔 ( 英特尔已经与其它公司进行合作,研发点对点的软件,并且进行标准化工程,他们的未来产品,将不只是软件,而是获利更多的芯片 )、惠普以及微软等其它知名计算机大厂,已经注意到点对点的趋势锐不可挡,开始积极投入庞大资源研发在线交换软件。


计算机界的传奇人物欧济 ( Ray Ozzie ) 自研发 Lotus Notes 软件之后,又新开发的 Groove软件,可以让许多不同端点的用户,不管是在公司的防火墙内外,都可在 real-time 的方式在线沟通,甚至可以在同一份档案上进行修改与讨论,就像在开午餐会报时大家在会议文件上直接修改一样,不但方便更因为没有透过网络服务器,商业机密也因此获得安全保障。另外还有,Roku 以及 Endeavor 两家科技公司,则计划将点对点的技术,扩展到大哥大、呼叫器和掌中型计算机的领域。


从另一方面来看,Napster的会员多达 6400 万,每月音乐档案交换量超过 10 亿个;下载的档案愈多,用户购买硬盘、CD 刻录器、MP3 随身听及转换 CD 音乐为 MP3 的软件等的数量也为之增加,目前戴尔、康柏、Gateway 都推出 MP3 播放装置,与计算机搭配。另外,宽带业者其实才是最大的获利者,Telechoice公司分析师 Mike Guertin 说,Napster 是宽带网络的主要客户,因为它吸引大量的会员同时上网,Napster 的服务被限制后,宽带需求势必减少,影响不可谓不少。


经济革命蓄势待发

其实仔细想想,真正在对抗唱片业的不是 Napster 而是全世界的乐迷-他们眼中的客户,他们觉得花三百多元买一片 CD,却只有一两首好听实在不值得,所以他们继续拥护他们心中的偶像,但却决定与唱片业对立。而现在正是「时事造英雄」的好时机,因为 Napster 在诸多考虑与不得不的压力下,决定开始对其所提供的服务开始收费了。对数以千万计的 Napster 用户来说,Napster 以无辜受害者的姿态,为千万免费用户迎战「既得利益者」的唱片业。虽然争取不到免费,至少为广大的消费者争取到了新的、较合理、较低的收费模式,让消费者有更多的选择。就任何一种市场来说,消费者本来就应该有多样化的消费选择。而提供多样化选择,对厂商来说,不仅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当然也是市场的「利多」策略。


情势的推波助澜之下,Napster其实是胜利在望的,因为他将是 Internet 的世界中,最有希望以 B2C 的「小额收费」模式大大获利的;因为,他是以无辜者受害者的姿态,「不得不」对消费者进行收费的 B,他以不经意之姿窜起,也将以无意、无辜、无选择及不得不的收费压力胜出。所以,就算唱片业最后赢得了这场官司,但也间接的触成了 Napster 的胜利,当然也是先下手为强的BMG的胜利。对 BMG 来说技术不用开发,又可直接接收 Napster 既有的庞大的忠诚的社群基础,这应该也是聪明的BMG所精打细算好的如意算盘,透过这样的合作真正的创造出 win ( 唱片业 )- win ( 类 Napster 服务提供商 ) - win ( 消费者 ) 的三赢局面


B2C 的收费向来是网络世界视为最大挑战,未来当 P2P 的技术更加成熟的时候,收费的模式也将随之改变,真正的进入以消费为主的完全市场导向市场,唱片业再也无法任意的轻意的影响及引导市场的,也许这也正是唱片业者高呼保护版权的盾牌后,所想保护的东西吧!无论这场战怎么打?最后结果如何?都不重要,真正的重点在于,Napster 所带来的冲击,并不是法律的问题,也不是技术上的问题,而是一场前所未有的经济革命,它所引发的影响绝对不容小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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