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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管制垃圾郵件!
 

【作者: 謝穎青】   2004年01月15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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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起垃圾郵件,我有兩種沮喪的經驗: 起先是為了在家裡收受私人的電子郵件,而在Hotmail申請使用電子郵件信箱。信箱啟用的第一天,我驚訝地發現信箱收件匣內已經湧入兩百多封郵件 - 滿滿皆是聳動的英文標題,千篇一律推銷壯陽藥、治禿劑和一夕致富秘訣;接下來一週,這樣的郵件逐日以成千上百的數目增加。我在第八天放棄了這個信箱。同一時期,我在辦公室使用公司分配的電子郵件信箱,為了工作需要,在網路上訂閱了三份電子報。但是,在以後的日子裡,我不斷得要回想,曾幾何時我「邀請」過,有多達二十種來自相同ISP業者的電子廣告郵件訊息,每天固定轟炸我的公務信箱。


這些不請自來的電子郵件已經在網際網路使用者申訴的問題中躍居申訴數量的第一名,遠遠超越一年前眾人仍聞之色變的電腦病毒。


美國立法樹立典範

過去兩個月裡,我們在各方面報導中得知,在2003年11月22日,美國眾議院表決以392票對5票懸殊的比例通過「控制不請自來之色情暨行銷侵襲法」(Controlling the Assault of Non-Solicited Pornography and Marketing Act),簡稱為「濫發電子郵件法」(CAN-SPAM ACT 2003)(這是提案國會議員自己在法案前言定下的簡稱,字面上讀來諷刺,但卻是千真萬確的符合事實),11月25日經美國參議院修正通過。美國總統布希於同年12月16日簽署,成為美國聯邦第一項管制濫發電子郵件的法律,在2004年1月1日正式施行。在此之前,美國已經有三十六個州分別完成立法,約束在網際網路上以電子郵件進行商業行銷的行為。


儘管這個法案在國會得到空前的支持通過,各方評價卻是出現兩極走向。支持本項立法的廣告團體包括美國廣告公司協會(AAAA) 、全國廣告主協會(ANA) 、直銷協會(DMA)和ISP業者均認為,反濫發電子郵件立法目的,本來就不在於管制濫發電子郵件,而是規範直銷作為。因此,對於美國其他尚未就反濫發電子郵件有相關立法的州而言,這項法律適時通過有規範填補的作用,並為跨州交易性質的電子商務樹立了一致可遵循的商業行為準則。


但是,大部分倡言嚴格限制濫發電子郵件的專家學者仍對這項法律的內容、實施的效果感到悲觀,因為這項法律等於正式將濫發電子郵件行為合法化,並可能導致濫發電子郵件之數量繼續增加,結果是消費者成了大輸家。


在美國市場,2003年歲末假期前消費者上網購物的興致,並沒有因為上述「濫發電子郵件法」通過而激起的社會爭辯被打壞了;美國統計局發布的數據顯示,美國2003年電子商務市場規模達到1,380億美元,其中由廣告電子郵件帶動創造的銷售金額估計約166億美元。


全球性的立法風潮

在美國之外,同一時期世界其他應用網際網路普及程度高的國家也有類似發展。西方世界的另一個大市場-歐盟,針對資訊化社會開放應用通訊服務所產生隱私保護問題,循序漸進,從1995年起陸續通過多個相關指令,其中最近的一個舉措,是責成十五個會員國於2003年10月31日前訂立相關法律,限制廣告垃圾郵件在未經收件人明白同意的情形寄發,鋪陳出一個整體的保護個人隱私與消費者權益的法規架構,成績令人矚目。


在亞洲太平洋地區,日本及韓國作為寬頻網路建設之先進國,分別已在2002年在立法反制濫發電子郵件的序列中就定位。澳洲也積極不讓日、韓專美於前,在2003年11月底通過以收件者事前同意為基礎的管制濫發電子郵件法案,定於2004年4月11日開始實施;而中國作為被指名為僅次於美國有數量龐大濫發電子郵件輸出的地區,產官學界也已形成共識,積極發起遊說政府進行相關管制濫發電子郵件立法工作。


ISP業者首當其衝

為什麼需要立法管制廣告電子郵件(我更樂意稱呼為垃圾郵件)?答案恐怕不是所謂的消費者隱私保護這樣一個冠冕堂皇的理由。資本主義經濟服膺的市場法則是,有滿意的顧客,才有賺錢的企業。所以,顧客永遠是對的。當越來越多的網路使用者,像我所遭遇被廣告電子郵件覆頂的情形,對ISP業者提出抱怨時,ISP業者總要有積極回應吧。於是,各類過濾垃圾郵件軟體紛紛出籠,分別在ISP郵件伺服器及用戶端電腦主機上執行起阻擋和刪除垃圾郵件的任務。


但不論是利用黑名單(Blackiists:被歸類為垃圾郵件發信源頭的電子郵件位址及伺服器IP地址都會榜上有名) ,或是許可名單(Whitelists:只有經收信人伺服器明白註冊登記的IP位址發出的郵件才會放行進入收件匣),誤判(false positive)垃圾郵件的比率都仍太高:美國一家電子商務顧問公司估計普遍情形裡誤判的機率可能高達百分之七十五。所以,ISP業者越是積極阻擋垃圾郵件,相對地,它挨告的機率也越高。因為:「它將人家的寶貝郵件不分青紅皂白做掉了」! 


另外一件麻煩就更大了:濫發電子郵件在網路上突發大量漫無目的地流竄,並不受現實國家地理界線限制,各國ISP業者在網路管理上疲於奔命應付,與其逐一辨識各個垃圾郵件發信的電子郵件地址,不如將最常被利用為垃圾郵件發信的ISP伺服器鎖定,一律饗以閉門羹。這麼一來,被擋信的ISP業者可要著急得跳腳了:伺服器內正常客戶的電子郵件也一併遭殃被擋駕,除了消費訴訟將要暴增,這樣的封鎖若不解除,ISP業者的業務也將無以為繼了。


在還沒有更聰明的過濾軟體問世之前,ISP業者間個別的協調措施也無法有效解決上述一而再再而三不斷重演的封鎖/解禁循環。ISP業者終於認識到,經營網際網路這種跨國界性質的業務,一定要有全球性的一致規範作為靠山﹔要達到這個終極目標就勢必要敦促各個主權國家政府強力介入,進行國際合作,拉近各國防堵垃圾郵件的做法,減少垃圾郵件發信人趁虛而入的機會。


從這樣的商業保護立場,再觀察整個2003年,世界上各個通訊發展先進國家在反濫發電子郵件立法及執法上沸沸揚揚的動作,就不難理解,相同精神的法律如何可以在這麼短的時間內,紛紛在各國就緒完成。儘管這是商業力量運作的結果,但是,執行下來可以兼及免除消費者被不明來源的垃圾郵件騷擾的困擾,相信應是大家所樂見。


只是,揮去了非法的垃圾郵件之後,對於那些「合法的」,我認為是垃圾,卻仍每天造訪我信箱的廣告電子郵件,該拿它怎麼辦?(作者為太穎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兼執行長:webmaster@elite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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