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上,對於資訊產業而言,著作權所保護的是禁止他人仿冒或盜拷其軟體產品,而專利權則要保護的是排除他人引用或仿傚其製作軟體產品所使用之技術本身。也就是說,專利權所欲保護的是製作這些電腦軟體背後所使用的技術,而非電腦軟體的表現形式。若有某個遊戲軟體,吾人可依著作權禁止他人仿冒翻拷該軟體,但卻無法禁止他人引用其中某種特殊的動畫顯示技術,應用在其他軟體製作上。因此對於軟體製作產業而言,以著作權保護其完成之軟體產品固然重要,然更可貴的是完成這些軟體產品所使用的技術,所以對於這些技術更需要受到專利權的保護。

事實上,根據科法中心專利情報組在日前就美國電子商務專利所作的分析報告(將登載於資訊與電腦雜誌)顯示:美國任何科技創新突破,都不忘記藉由專利作為保護的手段,以達到維持競爭優勢的籌碼。換言之,美國對於專利的認知與敏感度相當的成熟。因此即便是當「有形資產空洞化,無形資產充實化」的時候,也能夠掌握〝知識〞的經濟價值,這是成為知識強權國家不可或缺的一環,值得作為國內產業企圖邁向知識經濟時代的借鏡。

專利情報組在該報告中更指出:近三個月以來,已有相當多的外商(尤其是美商),正將有關電子商務專利〝倒〞到台灣來。而且對於一種利用資訊技術以達到商業經營的方法,便申請了一、二十項的專利,藉以佈署成一個綿密的專利網。若以我國智慧局審查專利平均約十八個月的速度來推估,相信這些專利可能會在一年半後出現。換句話說,我們可以大膽預測:台灣產業將會在十八個月後面臨被追索權利金的危機!(事實上,這樣的危機可能會提早到來,例如美國Dell公司早在民國八十七年前後已陸續向台灣申請一系列與「下單後生產」有關的專利,目前已知的有十二項專利公告或獲證。)

日前行政院提出「知識經濟發展方案」,希望營造優良的資訊應用環境,讓企業、社會與政府充分運用知識創造價值,以使台灣在未來十年內達到先進知識經濟國家的水準。然而要發展我國知識經濟,提升國內產業對專利的認知與敏感度,實已刻不容緩。畢竟,專利絕不會是創造知識的原動力但卻是形成知識經濟最有效的武器!(作者袁建中為資策會專利情報組經理,本文摘自網際先鋒78期11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