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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法」规定一与二类VoIP及ISR业者将分摊电信普及费

交通部昨日通过「电信普及服务管理办法」,主要是针对在今年7月电信开放後所带来的竞争导致不经济地区无人建设经营,因此,交通部将设立普及服务基金,并由第一类电信事业及第二类电信的网路电话VoIP及单纯语音转售业务业者ISR提缴一定比例金额,共同分摊、补贴经营不经济地区者的亏损及必要的管理费用。


根据电信法第20条订定电信普及服务管理办法,电信业者如欲经营不经济地区,可向电信总局提出普及服务年度实施计画申请,如果经营不善,相关电信业者可以在经营的第二年,依据实际的普及服务费用,由电信事业提缴一定比例金额,补助电信业者的亏损。交通部进一步表示,凡因公众电信网路普及而获利的业者,均应分摊普及服务费用,由於第一类电信事业如中华电信以及三家新固网为特许业务,享有道路开挖权及频率使用权,至於第二类电信事业的业务量落差大,因此另外指定网路电话及ISR业者应分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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