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知道我们国家对网络公司的定义吗?我们伟大的经济部工业局说网络公司就是「其网络内容营业额、网络服务营业额须占公司总营业额五成以上;如属网络通路形态者,则透过网络进行交易的交易额须占公司总营业额50%以上」。并认为,「制造业以网络贩卖产品,即使超过公司营业额五成,也不被视为网络公司。」

这可真的是个笑破肚皮的定义,不知是哪个伟大的官员,与那些自认是网络股的没知没识的投机分子在哪个「密闭房间」搞出来的全球笑话,若果真如此定义,在网络上卖色情CD或让人Dowonload色情图片的就是网络业的鼻祖,它们可能百分之百的收入完全是来自网络。

搞了这种笑话还不打紧,还应那些投机分子之请,特别设了个二类股,难道企业价值的评定原则还有什么新理论吗?需要一个特别的类别来评价、审核一个企业吗?这个二类股崛起之快比得上当今美国网络股之跌势,匆匆地就把三家公司给拱上了。企业想上柜上市是无可厚非的,但若企业还没有成熟,硬要帮它挂个响叮当的名字,推上舞台,就绝对是主管机关的责任,其可能结果是上台容易下台难,如此,不仅害了这些企业,也害了社会大众。

那么大的机关,用了那么多国家的钱,做出如此离谱的网络公司定义,实在不可思议。我们对网络公司的定义非常简单:「提供因特网软、硬件或服务以解决个人或组织链接因特网并加以应用的产业,就是网际产业。」所以,在网络卖色情CD就是色情业,入口网站就是数据服务业,ASP就是软件租赁业,开网络Mall就是百货业‧‧‧这些完全与网络业无关。连我们这种笨笨小脑袋都清楚的事,这些聪明的大官员会不明了吗?其中是否有所不为人知的缘故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