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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音樂版權的新中間路線
一面加拿大的鏡子

【作者: 莊伯仲】   2004年01月15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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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交換機制的出現,讓數位音樂版權進入紛爭難以止息的戰國時代,連在地方政府層次也為關切焦點。就在農曆春節前,國民黨籍的台北市議員陳孋輝向台北市政府提出質詢指出,飛行網(Kuro)公司負責人涉及違法提供軟體,讓民眾以付費方式下載未經授權的MP3音樂檔案,遭檢察官以違反著作權法起訴後,仍在各式媒體上大做廣告,聲稱其最近推出的M6版更加精采,她要求市府消保官應立即取締。但消保官表示該案的取締應屬中央權責,市府僅能勸導業者不要違規。


這一回事孰是孰非?網友、P2P業者、與唱片公司的立場各有不同,向左走或向右走?不是筆者區區短文所能釐清。但是只能玩你死我活的零和遊戲嗎?不妨讓我們借鏡加拿大,看看人家如何走出新中間路線。


其實加拿大過去的情形和咱們台灣一樣,私自複製(private copying)有聲出版品的行為絕大多數屬於違法,只是相關單位鮮少依法取締。但依據1998年3月19日生效的該國著作權法第八章(Part VIII of the Copyright Act)修正案的新規定,藉由隨著空白光碟片、錄音帶等燒錄媒體強制徵收固定費用,以補償擁有歌曲版權的唱片公司或演唱者的作法,讓非商業性的重製歌曲成為合法行為。當然,類似Kuro、ezPeer之類的P2P平台以及使用會員也順理成章地除罪化,得以攤在陽光下。


乍看之下,這似乎是個新點子。其實類似的強制作法早就出現,近者如台灣「隨車徵收」汽燃費,用來支應道路養護;遠者如英國「隨電視機徵收」牌照費,以補助該國BBC公共電視體系,吾人當不陌生。至於加拿大「隨片徵收」的補償金額為何,目前的行情是每片光碟片0.77加幣,每捲錄音帶則為0.29加幣。加幣與新台幣的匯率約為1:26,若以加拿大國民平均所得為台灣二倍多的觀點來換算,相當於在國內每片CDR得徵收台幣10元的補償金。而加國政府還計劃在近期內將徵收對象擴及MP3 player、CF記憶卡、和DVD-RW等數位儲存設備。五年多一路走來,加拿大倒也徵收了將近二十億台幣的補償金,足已慰撫那些心靈飽受P2P煎熬的唱片業者了。 


坦白講,隨片徵收補償金的作法只能說是沒有辦法中的辦法,問題也是一籮筐。最常見的異議為,如果購買CDR片只為了備份個人資料或燒錄自我創作也得繳交補償金,殊不合理,因此常聞加拿大網友的訐譙聲。其實國內隨車徵收汽燃費,甚至隨水費徵收垃圾處理費也有相同的盲點。誰說我買車就一定會開上路?誰說我自來水用得多,垃圾也一定跟著多?面面俱到的公平難求也。


平心而論,我們不得不承認,這條新中間路線卻也勉強營造出網友、P2P業者、和唱片公司的三贏局面。如果台灣真的不好混,筆者倒要給Kuro和ezPeer一個良心的建議 - 快快把server搬到加拿大去吧!(作者為文化大學新聞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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