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美国为推动半导体、绿能等产业发展,以及国内基础建设升级,提拨钜额款项融资或补助,希??与民间企业扩大合作。美国联邦政府提出的融资及补助计画,让不少台湾企业开始研拟该计画的要求及补助、融资方式,并依照产业不同,申请《晶片法》、《降通膨法》下各种投资奖励项目。此外,也有台湾企业希??进入美国联邦政府的供应链,供应美国基础建设工程所需要的电子元件和产品。
资诚税务谘询顾问公司执行董事苏宥人提醒,台湾企业若想透过补助或其他方式与美国联邦政府合作,除了《晶片法》、《降通膨法》以外,也必须留意1931年通过的《戴维斯-培根法》(Davis-Bacon Act),以及2021年上路的《兴建美国,买本国货法》(Build America, Buy America Act;BABA)。配合《戴维斯-培根法》及BABA两项法令是成功拿到联邦政府资金的重要前提。
《戴维斯-培根法》原本管辖范围为联邦政府出资的公共工程案,《戴维斯-培根法》规范叁与该工程案的雇工(laborers)和技工(mechanics)之工资标准,不得低於美国劳动部依照相同地区工资情形而计算出的「现行工资」(prevailing wage)。美国政府为了保护美国劳动人囗的权利,在近期提出的补助和其他投资奖励措施中,包含《戴维斯-培根法》相关要求。以《晶片法》补助计画为例,明文要求申请者在建厂时须配合「现行工资」等要求;另外,《降通膨法》将符合工资要求作为投资奖励加码的前提。
同时,对於希??进入美国政府供应链的台湾企业而言,BABA规范是非常重要的议题。根据BABA要求,由美国政府直接或间接出资的基础建设工程所使用的钢铁、制成品(manufactured products)和建材,除了个案豁免外,皆须符合美国境内成分的要求,才能在该案件中使用。BABA包含的「基础建设工程」范围广泛,除了公路、桥梁、铁路等,还有热门的电动车充电网,以及机场、公共交通枢纽等,使台湾的电子业厂商也不排除纳入BABA的范围,并必须设法将自家产品符合美国政府的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戴维斯-培根法》及BABA不仅适用於直接与政府合作的企业或单位(例如收到补助的企业,或基础建设工程的主要承包商),也适用於叁与相关案件的各种分包商、供应商等第三方,若经查该第三方未满足相关要求,联邦政府仍可对主要负责该案件的企业或单位采取惩罚措施,甚至要求偿还已经提供的资金。
苏宥人建议,获得美国联邦政府补助或以各种身分叁与美国联邦政府供应链的台湾企业,应尽早熟悉《戴维斯-培根法》及BABA的要求,谘询美国税务和法律方面专家,并建立对於企业本身和第三方分包商、供应商的有效控制程序,以降低法律遵循方面产生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