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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网路犯罪电总修法保留电子邮件纪录
 

【CTIMES / SMARTAUTO ABC_1 报导】    2003年03月05日 星期三

浏览人次:【3227】

为防治网路犯罪,行政院国讯通信基本建设推动小组(NICI)、法务部推动相关单位修法,电信总局率先于电信管理规则修正草案,增订保留期限,初步规范2类电信业者保留相关纪录,尚未扩及政府机关、企业内部电子纪录保存。

电总指出,美国911事件发生后,美国联邦调查局(FBI)曾于网路发现破案线索,并致力落实保留网路使用纪录相关条款。因此电信总局拟修法增订网际网路街取服务通信纪录保存项目及期限。包括张贴于留言板、贴图区或新闻讨论群之内容来源IP位址与当时系统时间,保留3个月;免费电子邮件信箱线上​​申请帐号时之IP、系统时间应保留6个月,电子邮件通信纪录则应保留1个月。

關鍵字: 网际安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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