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打擊垃圾郵件,台灣有關單位正研擬制定“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未來,違規發送此類郵件者可能將每封最高賠償收信人2000元新台幣,合計最高將付賠償金2000萬元;若匿名發送,還可能被處以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由台灣電信主管部門與“通訊傳播委員會”籌備處負責擬制的這項草案,要求未來寄發商業電子郵件必須提供收信人“選擇不再接收相同信件”的機制,在郵件標題欄應注明“商業”或“廣告”的標示,並提供發信人的身份及郵遞地址等資訊。
該草案提出,垃圾郵件被害人請求民事賠償時,不需提供損害證明。法院將依據每封500元至2000元、合計不超過2000萬元的標準,裁定賠償金額。對隱匿或標示不實身份發送商業垃圾郵件者,可能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下罰金;若以此為常業者,可能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金。
根據一家網路業者調查發現,有98.9%的網友表示曾收過電子廣告郵件,每次打開電子郵件信箱平均會收到 15.2封垃圾郵件;有四分之三的電子郵件使用者認為,對垃圾郵件發送者應嚴厲懲罰,甚至有8%的人認為電子廣告信發送者應入獄服刑。
目前這項條例草案還在專案討論階段,已得到有關專家和網路業者的正面回應。但有關業者也認為,礙於耗費人力和網路稽查的可操作性等因素影響,此項政策能否有效防堵垃圾郵件目前還很難評估;同時,對垃圾郵件的定義也需要進一步厘清,以避免普通網友不經意犯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