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今企業因應各種規範揭露氣候相關風險與機會的相關資訊,展現企業永續發展的實力與韌性成為經營要素。為滿足各利害關係人了解企業永續經營表現及進行投融資決策等參考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金管會)於8月17日發布接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基金會(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IFRS)永續揭露準則藍圖,規劃自2026年起分三階段適用IFRS永續揭露準則,以提升永續資訊報導品質及可比較性。
為提供國際一致適用的永續資訊揭露規範,並增加資訊的可比較性與防止漂綠,IFRS轄下的國際永續準則理事會(International Sustainability Standards Board;ISSB)於2023年6月26日發布永續揭露準則第S1號「永續相關財務資訊揭露之一般規定」(IFRS S1)及第S2號「氣候相關揭露」(IFRS S2)。IFRS S1要求企業公開的資訊需要與ESG的重大風險和機會相關,且非財務資訊的揭露邊界與發布頻率需與財報一致,同時企業還必須考量價值鏈所影響的風險與機會。IFRS S2則聚焦氣候變遷議題,要求企業揭露應對氣候變遷的相關風險與機會,以助於第三方評估該企業面臨氣候風險議題時的韌性。
據資策會科法所專案經理潘俊良觀察,IFRS於今(2024)年9月25日的紐約氣候週(Climate Week NYC)發布《自願應用ISSB標準-編製者指南》(Voluntarily applying ISSB Standards-A guide for preparers),協助自願應用ISSB標準的企業能向利害關係人提供有利於決策且具保證的資訊。
由於各企業間在報告發展成熟度、可用資料、流程、行業風險和其他準備要素方面存有差異,許多企業可能會分階段自願應用部分ISSB標準的要求,並揭露如何應用與應用的程度,以及根據當地的法律規範逐步完善流程、發展能力和蒐集資料。而ISSB標準設計亦適用於各種不同規模、發展階段和永續性成熟度相異的企業。
在指南中提出兩個支持編製者實施標準的要素,其一為過渡性措施(transition relief),包括在第一個年度報告期間只需揭露氣候相關風險與機會;允許企業在第一年可延後永續性財務揭露,並在半年度報告中發布;企業須使用《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但如已使用其他方法,可在第一年繼續使用該方法;第一年無需揭露範疇三(間接)溫室氣體排放資料。二是標準透過比例機制,平衡企業的準備狀態與投資者對資訊透明度和可比性的需求。例如該機制允許企業在不造成過度成本或費力的情況下,使用「合理且可支持的資訊」進行揭露。此外,也允許企業在某些情況下使用定性而非定量方法進行揭露。
近年來漂綠問題逐漸受到國際重視,金管會透過修正年報編製相關規定,新增永續資訊專章,規範國內上市櫃公司於年報專章依IFRS永續揭露準則揭露相關資訊。針對未來即將受規範或自願應用ISSB標準的企業,宜儘速進行內部跨部門溝通及協調業務分工,以達成未來接軌IFRS永續資訊揭露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