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影《彗星撞地球》中,有一幕镜头是数千呎高的海啸扑向自由女神像的画面,这一幕完全以计算机动画呈现,而这历时数秒的画面也为当时还是学生的绘制人带来超过2万美元的收入,而因其动画所衍生出的周边商品利益更往往数倍于原来的产品。以迪斯尼的动画电影《狮子王》自1994年上映后,包括影片发行、VCD、肖像权及玩具商品,就创造了67亿美元的惊人利润,是动画制作成本的10倍。
然而,电影动画充其量也仅是数字内容产业的一小部份,其他如数字游戏、数字广播、数字音乐、互动电视、行动信息、电子出版、数字多媒体等都属于数字内容产业的范畴,而计算机与网络科技的进步造就了欣欣向荣的数字内容产业。将过去在书本、CD与电视等传统载体上的内容数字化后,可以衍生出无穷的变化空间,例如用户可以在网络上付费下载最新的流行歌曲、学生可透过网络学习课业、投资人利用手机买卖股票、游戏玩家以金钱交易虚拟世界的宝物等。
2004年,全球数字内容产值超过2200亿美元,因此近年来包括日、韩、欧洲等国家均积极投入发展数字内容产业。而台湾在政府的全力支持下,已将「数字内容」列为「两兆双星产业」之一,并列为优先发展的核心优势产业,预计在2006年使相关产值从2003年的新台币1334亿元倍增到3700亿元,为国内创造7万个工作机会,并将外销比例从10%提高到3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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