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政府宣示要大力掃蕩非法軟體的使用,加上前陣子也有影歌星上街頭遊行「反盜版」的運動,似乎突顯了國人不重視著作權依然如故,但不也顯示了其中可能有的衝突與矛盾?因此單單指向一方的過失也有失公平。也就是說,國人面對三年以下或七年以下刑罰的處分豈有不擔心害怕的?偏偏這一著作權法可能是所有法律被宣導的最為頻繁氾濫的一條,在這個複製容易、通訊發達的時代,人人都可能動輒得咎,連聯合國宣示人民有免於恐懼之自由的基本人權也無法保障了。
另外一方面,著作財產權似乎成為業者獲取利潤不得不應用的辦法,整個產業鎖鏈如此環環相扣,也很難令業者跳出此商業模式,例如發大筆宣傳費用,想要靠複製來賺大錢,卻早被街頭盜版散佈使用了,豈不也令人扼腕?其實在資訊網路時代,著作權的舊觀念早就不合時宜,強調著作財產權可能會血本無歸,強調著作、資訊或知識的服務則才可能引領風騷,政府與國人何必死守著作財產權的觀念不放!硬要以公權力來介入更不明智,這只有使事情變的更紛亂難解,我們倒建議先把著作財產權歸入民法處理,至於仿冒者則另有詐欺或偽造文書等基本刑法得以規範。
我們拿個比喻來說明,可能會讓大家比較容易理解這件事,例如某人手上有三塊麵包,給別人一塊,自己就剩下二塊,這是很現實的一件事;但如果你告訴別人如何製作麵包的知識,就可以複製出無窮的麵包,而自己手上的麵包卻一點也沒有損失。所以自己手上的麵包可以稱為你的財產,這一點當無疑義,但製作麵包的方法或表現的著作形式也可以稱為財產嗎?這就大有疑問了。
因為資訊無論複製多少都無損於你原來的一分一毫。如果照著作權的保護方法,著作的重製權在著作人手上,當你買下某個著作便不能再重製給他人使用,但現在的重製方法眾多且極為容易,例如你把一本書掃描或轉打成數位資料再E-mail給許多朋友,就好像你把其著作重複轉述給別人知道是一樣的道理。實在而言,著作財產權的重製保護是很不自然的一件事,我們很難限定別人不可重製並分享給他人。
所以,在未來各種形式的擅自重製是避免不了的趨勢下,倒不如靠專利與服務的規範來獲取利益,即把做麵包的方法申請專利,別人就不能再做同樣實體的麵包(應視情況給予合理的專利時間);至於軟體或影音等著作則應靠知識、資訊或其它勞心勞力的服務來取代重製權的收入,因為我們可以說一片麵包10元、兩片麵包20元,但總不能說一片資訊10元、兩片(同樣的)資訊則賣20元吧!總之,著作財產權是依循工業生產的複製觀念而提出,但它卻與實體的工業產品大異其趣,現在如果不趕緊改變其觀念,將無法面對資訊時代的事物,也無法掌握所謂的知識經濟或新經濟。
而在著作財產權的觀念即將瓦解的情形下,雖然大家紛紛在找尋其他的出路,但卻心照不宣,有的在觀望,也有的人還想獲取最後的邊際利益。因為商人的觀念很簡單,就是「殺頭的生意有人做,賠本的生意沒人幹。」所以既然推銷著作財產權根本毫無利潤且鐵定賠本,當然就沒有人要去做,更不管這是什麼法律不法律或道德不道德的事情了。可以想見在網路時代有關著作財產權仍會處於混亂爭議的狀況,但是有眼光的人早就看出著作財產權已經沒有前途與市場了。然而有關著作與發行的秩序還是要有一定的規範,否則新的文化與文明就無法建立;其實過去網路人對此早有默契,也行之有年,科技界與傳統著作財產權的商人們不妨參照想一想。
全球五大唱片公司聯手控告網上音樂免費共享服務業者Napster的事件就是很好的例子,這個官司不僅唱片出版界與科技界矚目,法律界也同樣非常關心;在訴訟期間當時,博德曼集團所屬的BMG唱片公司卻撤回告訴,並且大逆轉的反過來與Napster締盟合作,幾乎跌破大家的眼鏡。其時這是非常可以理解的一件事,在Napster與BMG都需要賺錢的情形下,找尋共同都有利益的出路,豈不皆大歡喜?
Napster與BMG的合作方式是以會員制模式發展,讓Napster以付費的方法提供會員使用音樂共享軟體,下載Napster數位音樂目錄的內容,Napster再把收取的部分費用支付予智慧財產權之持有人,他們認為這個新方式將成為未來唱片界業務模式的重要基礎,並希望Napster的端對端檔案共享軟體技術獲得其他唱片業者的正面回應。我們來看這樣的方式的確很可行,只是他們仍然對智慧財產權這個字眼,感情上好像很難割捨,其實這樣的方式已經否定了智慧財產權,因為BMG與Napster所供應的只是一種傳播的服務,其他著作財產權中最重要的「重製權」就無法特別去主張聲明。
如果沒有了著作財產權,人們以什麼來規範各類著作的運行呢?又如何從中得到各自的利益呢?最重要的就是要維護提倡著作人格權,過去的網友彼此總是有默契地以不侵犯他人的著作人格權為網路上通行的倫理或法則;也就是說,任何人在網路上都可以自由地引用他人的言論或複製軟體與文件,但是在引用或傳播時要註明出處,最好要完整原封不動的重製,才算是對作者的尊重,這就是網路上行之有年的著作人格權。《數位革命》這本書中曾經提到,在網路世界的各種著作,有越多人複製使用,才會產生更大的價值出來。這是很簡單而自然的道理,可以說自古以來的著作發行模式都是如此,也就是說著作人格權被複製的的越多就越有影響力,其中可延伸的商機,聰明的科技界朋友看此應該是不言可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