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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產品責任
安規測試專欄(3)

【作者: UL】   2009年12月09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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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安全 每個環節都不能遺漏


您相信嗎!?美國每年的國內生產總值GDP中,約莫有1.8%花費在民事訴訟費用上。2001年8月,美國德州『疑似』聖誕燈飾引發火災,次年1月,該案以300萬美元達成和解,即使沒有直接證據顯示起火源確為聖誕樹燈飾;美國發生兒童因吃果凍噎住致死的意外,製造商被判賠1.17億美元(包含懲罰性賠償),之後消費者又起訴銷售商,又獲得陪審團所裁定之5000萬美元之賠償;一隻貓與一條狗先後被兩位美國獨居的老太太放進微波爐烘乾,法院判決製造商必須負擔高達數百萬美元的賠償,只因產品說明書並未禁止把寵物放入微波爐而導致誤用。



以上皆是真實案例,說明了如果廠商不瞭解自身應擔負的產品責任,極有可能會使自己暴露於產品責任產生的風險之中。那到底什麼是「產品責任」?簡單來說,一旦產品引發意外事故,造成第三人身體之傷亡殘疾或其財產損失,該產品之製造、批發、供應、零售以及所有使得該產品流通於市面上之各個環節負責人就必須依法對受害之產品使用人或其他第三人負有法律賠償責任。而產品的定義不僅侷限於產品本身,連帶產品的說明書、包裝材料、銷售資訊以及廣告聲明等都涵括在其中。



產品缺陷引發的產品責任


產品責任的訴訟通常好發在美國、加拿大與歐洲等相關法規完整與人權意識強烈的區域。產品缺陷是導致產品責任興訟的首要因素,也是決定產品責任是否成立的關鍵攻防。客觀上的產品缺陷主要可分為三種:




  • 製造缺陷(Manufacturing Defect):顧名思義是因製造過程出現問題而導致產品未能符合原本預期的設計或結果。於鋪貨前就已經存在的製造缺陷,其成因通常指向裝配過程中人員的不當操作或是使用已經存在缺陷的零部件或原材料所致。



  • 設計缺陷(Design Defect):產品的設計未能符合消費者對於安全的期待或是產品所造成的危險性大於其所能提供的效益。設計缺陷使得產品在製造之前就已經先天存在的危險,因此不論後續製程如何小心仍無法避免。



  • 警告缺陷(Failure-to-Warn Defect):對於如何正確使用產品或防止已知特定風險發生的方法,並未提供適當的警告標示或操作說明,因而導致產品存在不合常理的不安全性。如果製造商對於上述危險沒有履行提出警告的義務,則該不安全性就會被認定為不合常理地存在而構成侵權;反之,如有告知,則不合常理的不安全性就不存在。警告缺陷也稱為行銷缺陷。





一旦產品存在缺陷,且對於第三人的身體或財物造成損害,產品責任的求償就可能產生。相較於其他國家,美國產品責任法也比較成熟及完整。以美國為例,其中最著名三大產品責任訴訟理論分別為:




  • ●過失責任理論,也就是疏忽過失不可用於免責;製造商因故意或過失的行為而使產品有缺陷,造成第三人受有損害時,應負損害之責。



  • ●違反保證責任理論,是指製造商承諾其產品具有或是其產品實際上已經存在一定的特性,若產品存在某種缺陷而違反了對產品的明示保證或法定的默示擔保責任,致使消費者、使用者和第三人遭受傷害和損失因而應該承擔之責任。



  • ●嚴格責任理論,也就是所謂的無關過失的責任,即不論對錯、無責過失,既然傷害已然造成,必先予以受害人基本保障之賠償。嚴格責任聚焦於產品本身,而不是製造商的行為疏失,即使製造商竭盡所能把產品做到最好,只要產品存在缺陷,對消費者和使用者具有不合常理的不安全性,並侵害其生命權與身體健康權者或其財產損失,使得該產品流通於市面上之各個環節負責人就應承擔賠償責任。





安全從設計端做起


根據美國消費者產品安全委員會(CPSC)的一份研究報告指出,產品缺陷肇因於:製造缺陷佔37%、設計缺陷佔26%、警告缺陷,即不當的使用說明,包含不足或過多誇大的資訊導致消費者誤用產生危險等佔13%、而採用了不當或存在瑕疵的零組件與原材料則佔6%。



《圖一 防止潛在危險與其他外部力量之間的關係》


前一期介紹「防止潛在危險的安全工程 (HBSE)」,談到在發展HBSE的初期,產品責任風險的避免對於製造商的確是相當重要的一個期望,它可能產生的威脅與負荷可以讓所有使得產品鏈上的製造、批發、供應、零售等各個環節負責人都必須繃緊神經嚴陣以待。因此要完全阻止產品責任的可能風險,單憑產品符合安全標準要求是不夠的,產品責任可以歸咎於製造缺陷,不論製造商如何小心地設計它仍可能存在。



但對於製造商而言,最好的對策當然還是防止潛在危險。如果防止潛在危險這個觀念成為企業的政策目標,從產品初期研發設計就導入 HBSE 流程,積極地設計安全的產品,讓產品先天就不存在不合常理的不安全性,接著配合建立完整的品質管理系統,從旁強化企業的品質管理能力與服務品質,再締結信譽良好的第三方驗證服務機構,協助評估產品是否符合出口地區的產品安全法規,給予傷害防治上的建議,如此便可以使圖一的紅色圓─『防止潛在危險』與綠色圓─『符合標準、順從法律規章與取得第三方驗證』的圓向外擴大,從而提供藍色圓─『迴避產品責任風險』更廣的覆蓋率,以提高產品責任之民事訴訟的免疫能力。這也是近年來「防止潛在危險」的觀念漸被廣泛接受及應用於市場上的主要原因。



製造商除了體認自身所肩負的權利與義務,盡力去完整『防止潛在危險』、『迴避產品責任風險』與『符合標準、順從法律規章與取得第三方驗證』這三個圓。同時,也必須瞭解所處的市場環境,與產品出口至海外時會遇到的多樣國情、人權意識、社會與文化價值觀差異,盡可能避免因環境差異可能衍生之事端。



千萬不要忘記,消費者每天都在『測試』產品,不論是製程測試、使用說明書測試、安全測試、可靠度測試、甚至是產品責任測試。如果能夠透過正面積極的態度與有效的工具與方法對於產品的安全做最完善的準備,產品絕對可以讓消費者創造最佳的使用經驗,在這個競爭開放的市場中勝出。



…本文由UL提供,UL是一獨立且具公信力的產品安全標準發展、測試與認證組織,每年評估超過 19,000多種類的產品、元件及物料等,全球約有200多億個具UL標誌的產品在世界各地流通。UL服務網絡遍布全球,為打造安全世界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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