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作品內容未經其他聲明,其著作權均歸屬本公司所有。基於著作權法的保護,任何未經本公司允許,不得在任何地區進行複製、轉載、翻攝、抄錄、修改、編輯、翻譯或儲存於可重現之系統等行為,否則均將被視為違法,本公司有權對之提起法律追訴。」我們通常可以在書籍的最前或最後一頁,或音樂CD唱片的夾層內頁中看到這樣的告示,警告消費大眾對於這份著作,你所能做的就只有「讀」或「聽」而已,當然,你也可以把它賣掉,因為這是著作權法明白賦予你有這項權利,如果覺得難看、難聽,你也可以丟掉它,或「毀」了它。這些,都被大家視為是「理所當然」的常識(common sense),甚少有人會去想想,著作權法的保障真得是如此無遠弗屆嗎?
史丹佛法學院教授勞倫斯‧萊席格(Professor Lawrence Lessig)自1999年撰寫《網路自由與法律》(CODE AND OTHER LAWS OF CYBERSPACE,商周出版,中央大學產經所劉靜怡副教授翻譯)以來,從網際網路的結構控制談到可管制性與法律上的應用,在網際網路規範研究領域中給予不同於以往的另類思考。
由於萊席格教授於賓州大學擁有經濟學與電機工程雙學位的背景,使得他對於網路空間管制的思維上較一般法律人不同,在考量網際網路的可管制性時,他強調必須從整個網際網路的結構與程式進行瞭解,然後再談管制的問題會比較有焦點,因此他提出了「電腦程式碼即法律」、「以程式碼進行管制」的核心論述。有了這樣的想法後,就不難理解為何萊席格教授在智慧財產權法當中,尤其在著作權法,是採取較為悲觀的態度,甚至認為有必要重新全盤審視目前的相關法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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