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上,对于资讯产业而言,著作权所保护的是禁止他人仿冒或盗拷其软体产品,而专利权则要保护的是排除他人引用或仿效其制作软体产品所使用之技术本身。也就是说,专利权所欲保护的是制作这些电脑软体背后所使用的技术,而非电脑软体的表现形式。若有某个游戏软体,吾人可依著作权禁止他人仿冒翻拷该软体,但却无法禁止他人引用其中某种特殊的动画显示技术,应用在其他软体制作上。因此对于软体制作产业而言,以著作权保护其完成之软体产品固然重要,然更可贵的是完成这些软体产品所使用的技术,所以对于这些技术更需要受到专利权的保护。
事实上,根据科法中心专利情报组在日前就美国电子商务专利所作的分析报告(将登载于资讯与电脑杂志)显示:美国任何科技创新突破,都不忘记藉由专利作为保护的手段,以达到维持竞争优势的筹码。换言之,美国对于专利的认知与敏感度相当的成熟。因此即便是当「有形资产空洞化,无形资产充实化」的时候,也能够掌握〝知识〞的经济价值,这是成为知识强权国家不可或缺的一环,值得作为国内产业企图迈向知识经济时代的借镜。
专利情报组在该报告中更指出:近三个月以来,已有相当多的外商(尤其是美商),正将有关电子商务专利〝倒〞到台湾来。而且对于一种利用资讯技术以达到商业经营的方法,便申请了一、二十项的专利,借以布署成一个绵密的专利网。若以我国智慧局审查专利平均约十八个月的速度来推估,相信这些专利可能会在一年半后出现。换句话说,我们可以大胆预测:台湾产业将会在十八个月后面临被追索权利金的危机! (事实上,这样的危机可能会提早到来,例如美国Dell公司早在民国八十七年前后已陆续向台湾申请一系列与「下单后生产」有关的专利,目前已知的有十二项专利公告或获证。)
日前行政院提出「知识经济发展方案」,希望营造优良的资讯应用环境,让企业、社会与政府充分运用知识创造价值,以使台湾在未来十年内达到先进知识经济国家的水准。然而要发展我国知识经济,提升国内产业对专利的认知与敏感度,实已刻不容缓。毕竟,专利绝不会是创造知识的原动力但却是形成知识经济最有效的武器! (作者袁建中为资策会专利情报组经理,本文摘自网际先锋78期11月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