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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法增修
另加註管線定義,放寬外資上限

【CTIMES/SmartAuto 報導】   2001年12月11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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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經發會決議事項,加速台灣電信寬頻網路建設,電信總修訂電信法相關條文,預計本會期英可順利完重三讀程序。其中增列電信管線定義,並放寬外資直接投資可達49%,以引吸外資進入台灣電信事業。在WTO全球電信自由化協定中,共有69個國家提交基本電信陳諾表,其中亞太區主要國家及地區,如日本、新加坡、澳洲、紐西蘭、香港均以開放外資;韓國的外資上限為49%;大陸也承諾行動電話業務在入會3年內外資可投資49%,固網業務則在入會6年內允許投資49%。為加速固網基礎建設,在第三十二條增訂中央與地方機關應有配合協助建設的義務,第一類電信事業則應共同成立管線基礎設施建設協商小組,如協商不重,必要時交通部可出面調處。

關鍵字: WTO  Outdoor BackBone Prov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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