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的电子病历是建立智慧医疗的基础要项,因应现今的健康医疗需求,卫生福利部於今(18)日发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制作及管理办法」修正案实施。本办法最近一次修正的时间在109年8月11日。
电子病历的修正能提升病历资料完整性及存放品质,让医疗机构释出储存空间、加速医师诊疗效率;此外,交换电子病历能改善院际病历互通整合效率,减少病患重复检验、检查及用药,医疗资源运用可以发挥更大的效益。而本次修法可强化电子病历的个人资料安全维护措施,并且全面推动医疗资讯无纸化,促进医疗机构迈向智慧医疗之路。
办法修正要点包括:
1.加强资通资讯系统管理机制,确保个资安全:包含增订传输加密机制及安全事故处理机制,并明定医疗机构发生安全事故的通知及通报对象。另增订医疗机构对於电子病历的储存媒体管理(包括报废、汰换、转作其他用途或销毁)规定。
2.加强医疗机构对委托建置业者的管理,包括建置、管理电子病历资讯系统或运用云端服务,明定双方权利义务。另外对於云端服务的资料储存地点,以设置於境内为原则,但情况特殊,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者,始得设置於境外。
3.强化电子病历的制作及签章管理,确保资讯真实性,另考量医疗实务需求,增订医事人员因故无法於时限内完成电子签章时替代方式。
4.订定病历交换标准格式法源(包括交换平台设置、交换或利用规范),以及电子病历交换格式、签章与时戳及其他相关事项,增加病历可携性、可读性及可利用性,确保医疗机构进行电子病历交换的一致性,以利整合。
5.全面推动无纸化:实施电子病历前既有的纸本病历转录为电子档案保存。另未来应以书面同意且并同病历保存之文件,依循电子签章法的规定。
由於此次「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制作及管理办法」大幅修正,为避免过度冲击现有电子病历制作及管理方式,卫福部表示,对於已委托受托机构建置、管理系统的医疗机构,以及已经建置电子病历交换平台的机关(构)给予1年的缓冲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