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今企业因应各种规范揭露气候相关风险与机会的相关资讯,展现企业永续发展的实力与韧性成为经营要素。为满足各利害关系人了解企业永续经营表现及进行投融资决策等叁考依据,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金管会)於8月17日发布接轨国际财务报导准则基金会(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IFRS)永续揭露准则蓝图,规划自2026年起分三阶段适用IFRS永续揭露准则,以提升永续资讯报导品质及可比较性。
为提供国际一致适用的永续资讯揭露规范,并增加资讯的可比较性与防止漂绿,IFRS辖下的国际永续准则理事会(International Sustainability Standards Board;ISSB)於2023年6月26日发布永续揭露准则第S1号「永续相关财务资讯揭露之一般规定」(IFRS S1)及第S2号「气候相关揭露」(IFRS S2)。IFRS S1要求企业公开的资讯需要与ESG的重大风险和机会相关,且非财务资讯的揭露边界与发布频率需与财报一致,同时企业还必须考量价值链所影响的风险与机会。IFRS S2则聚焦气候变迁议题,要求企业揭露应对气候变迁的相关风险与机会,以助於第三方评估该企业面临气候风险议题时的韧性。
据资策会科法所专案经理潘俊良观察,IFRS於今(2024)年9月25日的纽约气候周(Climate Week NYC)发布《自愿应用ISSB标准-编制者指南》(Voluntarily applying ISSB Standards-A guide for preparers),协助自愿应用ISSB标准的企业能向利害关系人提供有利於决策且具保证的资讯。
由於各企业间在报告发展成熟度、可用资料、流程、行业风险和其他准备要素方面存有差异,许多企业可能会分阶段自愿应用部分ISSB标准的要求,并揭露如何应用与应用的程度,以及根据当地的法律规范逐步完善流程、发展能力和搜集资料。而ISSB标准设计亦适用於各种不同规模、发展阶段和永续性成熟度相异的企业。
在指南中提出两个支持编制者实施标准的要素,其一为过渡性措施(transition relief),包括在第一个年度报告期间只需揭露气候相关风险与机会;允许企业在第一年可延後永续性财务揭露,并在半年度报告中发布;企业须使用《温室气体盘查议定书》,但如已使用其他方法,可在第一年继续使用该方法;第一年无需揭露范畴三(间接)温室气体排放资料。二是标准透过比例机制,平衡企业的准备状态与投资者对资讯透明度和可比性的需求。例如该机制允许企业在不造成过度成本或费力的情况下,使用「合理且可支持的资讯」进行揭露。此外,也允许企业在某些情况下使用定性而非定量方法进行揭露。
近年来漂绿问题逐渐受到国际重视,金管会透过修正年报编制相关规定,新增永续资讯专章,规范国内上市柜公司於年报专章依IFRS永续揭露准则揭露相关资讯。针对未来即将受规范或自愿应用ISSB标准的企业,宜尽速进行内部跨部门沟通及协调业务分工,以达成未来接轨IFRS永续资讯揭露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