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紋辨識已有120年以上的歷史。1880年10月英國人亨利(Herry Faulds)在科學期刊「Natural」介紹「指紋辨識」的觀念,啟動了「利用指紋作人身辨識」運用的列車。
1911年4月,日本警察建立「指紋法」。指紋比對可以作為自然人身份認定的方法,獲得法律上的承認。
兩枚指紋是否相同,以指紋的特徵點重合程度作為認定基準。如果有13個以上的特徵點重合,在法律上即認定為同一手指的指紋。現場採到的指紋(現場指紋)與嫌疑犯本人的某一手指的指紋,有13點以上的特徵點重合,該現場指紋即可視為該嫌疑犯留下的指紋,而可以作為起訴該嫌疑犯在現場出現過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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