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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接2021綠能新政 用電大戶條款正式上路
 

【CTIMES/SmartAuto 陳念舜 報導】   2021年01月04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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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接世界各國在後疫情時期為了加速推動經濟反轉成長,對於能源需求持續增加,但因為再生能源不穩定特性,必須廣設太陽能光電、風力電機與儲能設備,儼然成為新興高科技產業,被政府列為6大核心戰略產業之一。依經濟部公告自今(2021)年元旦起正式上路的《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俗稱「用電大戶」條款),規範契約容量5,000kW以上用戶,必須在5年內設置契約容量10%的再生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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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統計,首波用電大戶數量約506個大戶電號,扣除教育、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等後,約有300多家企業,包含石化、半導體、鋼鐵、電子等工業用戶居多,必須在5年內完成設置契約容量10%的綠電,創造至少約1GW再生能源交易市場。經濟部強調,為協助用電大戶彈性履行義務,業者共有4種履行作法,分別為設置一定裝置容量的再生能源設備或儲能裝置、購買再生能源憑證、以及繳交形同罰款的代金。

與之前預告版本不同的是,倘若在辦法實施前已裝設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者,經濟部將加碼提供最高20%「既設扣減」義務量獎勵;再搭配「早鳥優惠」,提早2年達成義務量者,可享有8折(20%義務量)扣減上限,兩者合計最高可打6折(減免40%義務量)。也就是說,若用電大戶在該條款上路前就安裝既有的綠能發電設施,又在第三年完成義務裝置容量,就能將再生能源設置量從原本10%義務量打4折,等於僅須達到6%綠能裝置量即可。

此外,新公告版本對於用電大戶在北中南不同地點設置的綠電設備,都採總量管制來計算義務量。能源局舉例,一家製造業用電戶,可能在全台有多處生產廠區,卻未必每座工廠都有足夠剩餘空間,能設置再生能源設備。因此最新版條款規定,將所有廠區的用電量合併計算成義務量,只要如期設置綠電設施達到法定標準,就算完成用電大戶義務。

然而,新版規定上路後的最大問題,還是唯恐供給面不足!雖中央已訂定2025年綠能發電設備推廣目標總量應達到27GW,卻由於地面型光電推動並不順利,導致去年階段性光電目標落空;以及政府計畫2025年離岸風電裝置容量達到5.7GW,也因為目前多數風場仍在興建中,成效仍有變數。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同時公布修正「太陽光電變流器及監視單元資安檢測技術規範」,提供相關業者作為產品開發符合國家標準(CNS)資安規範依據,目的在確認太陽光電變流器及監視單元具有基礎資安防護能力,包含:實體資安、系統資安、通訊資安、身份鑑別等4個資安構面,以確保產品資訊安全,並提供標準檢驗局核發的自願性產品驗證證書,此也相對提高業者設置太陽光電系統門檻。

至今該局已核發變流器共88張自願性產品驗證證書,檢驗範圍包含安規、電磁相容與併網規定等,未來還會在前述要點將VPC檢驗範圍增加資安檢測規範,並與能源局及與台電公司共同強化太陽光電變流器及監視單元資安管理。後續重點會依據該規範積極輔導業者產品合格,現已有電信技術中心、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2家機構,有能力執行檢測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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