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4月26日與28日進行「太空發展法(草案)」草案逐條審查會議,此次太空發展法審查會議,除了行政院版本外,包含朝野立委及各黨團共有17個版本。經過委員討論於今(28)日通過審查。
通過審查的「太空發展法(草案)」,主要內容包括:確認太空活動的主管機關為科技部,另外為執行國家太空政策及計畫,協助推動太空發展相關事項,政府應以專責法人辦理相關業務。
有關國家發射場域的設置由科技部負責,得委由上述專責法人進行營運管理,而發射載具僅能在國家發射場域實施發射。在太空發展基本原則方面,除原先行政院版本的尊重國際公約及相關規範;環境保護及永續發展;並修正符合國家安全及利益得公開相關資訊原則,還增加促進太空科學普及增進國民對太空政策瞭解,培育太空人才等原則。而對於國家發射場域設置除了踐行原基法的精神外,也強化尊重與保護原住民權益。
在太空產業發展方面,太空發展法也加強和經濟部及其他相關部會共同推動產業發展的角色。完成審查的「太空發展法(草案)」共計6章22條。
目前全球有超過31個國家已經制定或正在制定各種不同形式之太空法規。台灣是全世界第32個擁有衛星國家,近年來國內已有數家商業太空公司成立,商業應用性太空活動逐漸普及,國際合資、民間企業投資商業模式逐步導入,使台灣已經進入太空新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