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總局於2001年委託理律法律事務所執行「電信、資訊及傳播跨越整合監管機構組織之研究」,研究主持人理律法律事務所律師劉紹樑指出,4C的跨業經營匯流,應參考全球對匯流的作法,因為各國國情研擬相關法律,朝管理機關整合、法規整合兩大方向,一次把該解決的問題悉數解決,如內容分級管理、業者應全區/分區限制經營等議題,尤其有線電視夜間產業分區管理並無效率,立法或修法腳步應加快,避免民院愈積愈深。研究報告中指出,
以單一機關統籌管理電信業及傳播業務,已是未來的國際立法趨勢。歐盟要求其會員國調相關監理機制,以因應產業匯流趨勢;英國亦宣佈將成立OFCOM,整合通訊傳播產業監督管理業務;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FCC)則擬改以功能別,重新規劃其內部組織之計畫;大陸將於2003年前,將目前管理電信業的信息產業部和管理廣電事業的廣電總局合併,成立類似美國聯邦通訊委會的機構,統一管理大陸地區通訊傳播產業。
該項報告建議,台灣管理機關應設於行政院下的獨立委員會,整併現行電信總局、新聞局廣電處、交通部郵電司等之業務,其總員額亦須精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