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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光控告台灣DRAM傾銷案的勝訴與省思
 

【作者: 胡正大】   2000年07月01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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喧騰一時的美國美光公司控訴我國廠商DRAM傾銷美國市場案,在美國國際貿易法庭於2000年3月20日正式宣佈本案終結之後,總算和平落幕。這過去近三年期間,除了本案之外,我國半導體產業歷經SRAM被控敗訴復上訴,與反控美國DRAM傾銷我國市場等繁複而冗長的訴訟糾纏,可謂有風有雨,針對此一在國際高科技產業訴訟歷程中難得一見的「小蝦米對大鯨魚」的DRAM勝訴案例,半導體協會願意與國人分享我們的經驗與省思。


案件背景

美光在1998年九完成德州儀器(TI)DRAM事業群購併行動後,為警告台灣廠商的大肆擴廠及破壞日商以台灣為生產基地的策略佈局,在1998年十月DRAM價格剛見走穩之際,挾著對台灣SRAM反傾銷告訴勝訴的氣勢,再度對我產業提出DRAM反傾銷控訴,控告範圍廣及我國生產之所有1Mb以上DRAM(組裝和非組裝),且以晶圓製造地認定,即使經由第三國加工或轉運,仍在調查之列;從產品定義範圍之廣,不難看出美光是針對台灣的「製造能力」而來,詳細控訴內容如(表一)。



《表一 美光DRAM反傾銷控訴內容》
《表一 美光DRAM反傾銷控訴內容》

重要事件回顧

這一次的DRAM傾銷訴訟案自1998年十月美光向美國商務部(Department of Commerce;DOC)提出反傾銷控訴,到2000年三月國際貿易法庭(Court of International Trade;CIT)宣告全案終結,歷時17個月。在這段漫長過程中,商務部(DOC)在ITC初判認定我國輸美DRAM產品對美國產業造成實質傷害之後,對我國廠商兩度判定反傾銷稅率,終判稅率甚至普遍高於初判稅率[各廠商之初判與終判稅率如(表二)]。



《表二 DOC兩次反傾銷稅率比較》
《表二 DOC兩次反傾銷稅率比較》

但是在國際貿易委員會(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ITC)的終判過程中,我國廠商在公聽會期間的通力合作與律師團的積極提供反證,終於使案情逆轉,ITC改變初判決定,終判我國輸美DRAM未對美國市場造成傷害;雖然美光公司繼而在2000年一月向國際貿易法庭提出不服上訴,但已屬強弩之末,回天乏術,全案終於2000年三月宣告終結,本案重要事件紀要如(表三)。而台灣廠商不甘示弱地在台提出對美商傾銷控訴,首開國際上控訴美國DRAM傾銷案的先例,反制策略運用的成功對本案的勝訴也具有相當重要的影響。



《表三 DRAM反傾銷案重要事件紀要》
《表三 DRAM反傾銷案重要事件紀要》

勝訴原因剖析

美國自1985年起高舉反傾銷大旗,對新興之高科技經濟體系進行貿易圍堵行為,除了我國之外,亞洲近鄰如日本、韓國亦均為受害國,我國的第一個案件--SRAM傾銷案目前仍在纏鬥中,而後發生的DRAM傾銷案能在短短17個月內解決,而且很難得地獲致國外產業在美國被控傾銷翻案成功的結果,原因應在於以下:


我國業者的全力參與:

在極具關鍵意義的1999年10月19日的ITC終判公聽會中,我國業者與半導體協會代表以及委任律師團,詳實地提供各種證據與事實陳述,表明我國廠商並沒有傾銷的意圖,也沒有造成美國市場傷害,更沒有對美國產業造成威脅的事實。我方代表針對美光的指控一一提出數據反駁,也對ITC委員提出的問題詳盡回覆,而由於公聽會中我方代表態度積極,展現高度的誠意,盡可能地提供ITC所需之詳細資料作為其終判依據,此一以坦誠態度配合其調查作業,十足展現我國業者光明正大地從事貿易行為之坦蕩心態,終能獲使ITC以公正態度回應。


我產業確無傾銷之事實:

美國一向為我國DRAM出口最大國,我國DRAM產品在美國市場佔有率也自1995年的2.31%逐漸成長到1998年的5.59%,以此成長狀況看來,台灣業者在美市場雖仍無主導價格之能力,但確實是美國本土業者,如美光,值得注意的市場競爭者。然而,在1997至1998年的DRAM市場低迷慘狀之下[價格走勢參見(圖一)],各DRAM製造廠幾乎都在「賣一顆賠一顆,卻又非賣不可」的窘境中求生存,以低於製造成本的價錢拋售產品的DRAM製造商不僅只有台灣業者,韓國業者如此,日本廠商亦復如此,我國業者在國際DRAM市場上的貿易行為僅單純反映市場發展,並無獨特之擾亂市場行徑或意圖,美光所提出的對我告訴實難自圓其說。



《圖一 1991~1998 DRAM價格走勢》
《圖一 1991~1998 DRAM價格走勢》

市場環境轉變

美光控告我國DRAM傾銷的時間點正處於DRAM市場最低迷的時期,如圖一所示,業者自1996年起價格競爭劇烈,至1997年底,全球DRAM售價已經普遍低於製造成本,各家廠商均負擔沉重;而在本案進入ITC終判期間(1999 年下半年),不少業者製程微縮技術已進展至0.2微米製程量產,DRAM製造成本大幅降低,加上全球供需逐漸回穩,64M DRAM售價持續回升,到了1999年第四季的合約價格已普遍達10美元上下,因此售價低於製造成本的情況已不復見,DRAM市場環境在此一年之間的變化導致本案參考條件改變,也是美光「對美國本土DRAM產業造成實質傷害」的指控無法成立的原因之一。


本案省思

半導體產業已經無疑是我國經濟發展中的重要指標,1999年產業產值約佔國內生產毛額的1.5%,從業人員的平均生產毛額高達全國平均的5倍,資本投資佔營業額比例高居全球第一,我國生產的半導體產品(主要是代工產品與記憶體),也銷遍北美、香港(大陸)、日本、東南亞、西歐等地,面對國際市場的貿易活動與協商行為勢必日趨頻繁,與美光的訴訟案件提供了國內產業寶貴的經驗,我們願意提出以下幾點分享國人:


完善的法令制度是業者最有力的保障

美國業者之所以能挾其經濟強權,在其國內對其他國家提出反傾銷訴訟,就在於美國的商務法令中有明確的相關條文,保障其本土業者的生存空間,業者評估自身在本土市場的發展可能受到威脅時,即可適時向商務部提出調查申請,充分保障其業界利益;而相對地,日、韓等國即是因為未有相關法令的設定,因而只能在反傾銷訴訟案件中處於劣勢,任憑美國廠商要求簽訂所謂「貿易條款」。


而反觀我國政府在此方面則有相當完備的制度,在國內業者聯手反控美國DRAM產品傾銷時,財政部與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立刻依循相關規定進行調查及舉辦意見陳述會,為我國的首宗業界反傾銷控訴案件提供了最佳官方支援,可見政府制度對業界面臨國際貿易屏障議題之重要意義。


廠商的通力合作是產業更上層樓的保證

三宗國際貿易訴訟案件:美光控告我國SRAM傾銷、美光控告我國DRAM傾銷,以及我國業者控告美方DRAM傾銷等,涉案之國內廠商數多達15家以上,各廠商雖然在市場上因為擁有同樣的產品而互為競爭對手,但是在面對國際訴訟案件時,則具有充分共識,步調一致通力合作,展現既競爭又合作的精神,乃能在這些案件中獲致最佳結果。


充分且即時的產業與市場資訊是最佳後盾

在控方與被告的相互短兵作戰之際,最有力的武器莫過於正確而完整的市場資訊,所幸工研院電子所多年來在經濟部支援下所執行的產業技術資訊服務(ITIS)計劃,不論是針對國內業者的生產與銷售或是全球各地的市場狀況,都有充分而即時的掌握,因此在三宗訴訟案件中,ITIS計劃均能以其完整的資料系統,經由適時而充分的整理,提供我方出席公聽會代表團及委任律師及時資訊,做為最佳佐證資料與文件撰寫依據,充分發揮產業智庫的角色,成為幾個案件獲致今日結果的重要後盾。


半導體協會的效益充分顯現

半導體協會以關心產業發展、凝聚產業共識為成立宗旨,不論是在被告傾銷或是反控美國廠商傾銷的案件中,半導體產業協會充分發揮了整合我國廠商資源、協調業界態度與行動的功能,如委任律師的評估選定與促成聯合行動等,促使我國業者能在國際協商事務中,以最有效率的方式取得最佳的成就。而半導體協會累積幾宗傾銷訴訟案件的經驗,不僅協助國內廠商建立了前所未有的產業合作模式,更研擬對政府提出半導體產品分類制度的更新建議草案,對我國產業的長遠發展與政府制度的更臻完善均發揮正面而積極的效益。


結語

我國半導體產業在全球市場上的重要性日增,台灣的生產製造能力和投資潛力也早為全球所關注,為因應日益增多的國際協商活動,政府與相關廠商除應善用產業協會之橋樑功用,建立經常性的溝通協調機制並加強業內合作之外,業者更應及早構思分散風險策略,如分散市場、降低單一產品比重、改變銷貨模式等,期能保障我國產業在全球市場上的公平競爭空間與長遠發展。(本文作者現為台灣半導體產業協會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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