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著作權法在網路時代早已捉襟見肘、窘態百出,國內行政、立法部門協商修定新的著作權法則仍遲遲未決,主要應該是各方的看法觀點難以達成一致,同時也突顯出,用現行理論來制定新著作權法,根本就是牛頭不對馬嘴,只會使事情變得更複雜、更麻煩,所以相對於各方的利益而言就會僵持不下,無法達成共識。也就是說,我們認為在新經濟時代就要用新觀念來處理問題,才有可能突破問題的癥結點;很多人也都明白這個道理,甚至各種口號跟著喊得滿天價響,但是一遇到像著作財產權之類的根本問題,卻又變成了非常保守的反動份子,甚至以為還要更細膩的來保護各類智慧財產權的發生與結果,才合乎新經濟、知識經濟云云。

這真是完全的顛倒與誤解了,其實知識經濟固然就是肯定知識的有價與珍貴,但是所謂知識知識者,最重要的就在於互相交流分享以後再產生新的知識,並綜合產生新的功效與價值,如此也間接促進了經濟的繁榮與發展。試問知識的形成與發展不都是這樣嗎?各種著作或發明不都是承襲前人的知識累積而成嗎?自古以來人類就是因為對知識的不斷付出與分享,才有今天的成就,那些吝於分享的獨門絕招、祖傳祕方,早晚都會被丟入歷史的灰燼之中。現在的人則受著作財產權觀念的影響,對於自己的隻言片語也要主張重製權、財產權,真不知將置造字的倉頡與創詞的先賢們於何地?短短的著作財產權史,畢竟在人類發展中只是其中相當怪異不合理的一小部分,也許有其時代背景的不得不然,如今趕快趁此新經濟發展的契機修正則還不遲。

在目前的著作權法中就明示了訂立著作權法的主要精神為:「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依此精神而言還不明白嗎?當每件事物都要仔細的保護其智慧財產權時,其結果反而違背了根本精神,當知識變成藏私的工具,財產也就只是徒具型式轉換罷了,如何再調和社會公共利益與促進國家文化發展呢?據此以觀,新的著作權法應該拋棄財產權、重製權的觀念,重新製定一套專利申請的施行辦法,這樣可以同時照顧著作發明者的心血結晶,也可以讓專利時間過後,讓著作發明回歸為人類的共同資產。

當然,專利年限必須要有專業的背景來認定,然而為了避免各個申請者的差別待遇,也為了防止互相爭執與行政上的弊端,除了政府部門要制定各種專利年限的標準外,也要秉持公平開放的原則,讓每一件非重複的申請案都能得到應有的專利保障,專利年限稍長者(如兩年以上的案件),則應從民間抽選專業的人士組成陪審團來共同認定。其餘則還是一句老話,我們當然還是尊重著作者各類形式的著作權,但人人要有新的知識基本上就屬於人類所共有的觀念,而著作財產權在時代的衝擊下已面臨破產,唯有充份保護尊重「著作人格權」才是主流價值所在,所謂專利專利云云,其單一重製管道所產生的利害關係,不過是個人對知識綜效處理的一種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