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從 RIAA 與 Napster 的戰爭談起
以目前的態勢看來 RIAA 贏得了第一場戰役,卻還不是整個戰爭的贏家,所以這場役的後續的發展仍不可預測。因為此次判決其實只是一種程序性的判決,從判決書內就可以發現,法官並不是完全站在 RIAA 這邊的,而且重要的是會影響到判決結果的因素並不單純為法律,他同時也受到政治以及經濟因素的影響,這才是真正的挑戰所在,因為即使被認定違法,可是實際上又能被多少人所接受?這純粹是使用者認同的問題。從法律的實踐面來看,一項法律如果不能被大多數人接受與認同,只會造成更多執法上的困難,使得該條法律被漠視及法律尊嚴遭到踐踏。所以目前看來 Napster 雖然第一回合輸了,但未來仍是機會無窮。
嚴格來說, Napster 提供的只是音樂轉換平台及機制,並沒有複製任何的版權音樂,當然也就不能構成「直接侵權」,而「輔助侵害」是美國法律上的概念,簡單的說就是「幫助、或促進侵害行為發生的意思」;這個法律概念對一般人來說也許很陌生,但是這個模糊的概念其實正隱含著 Napster 相關爭議的真正癥結。從字面文來看,既然是「輔助侵害」,則必須先有「正犯」或「直接侵害者」的存在,才會有輔助或幫助的問題,也就是說真正侵權的正犯,應該是千千萬萬下載音樂的 Napster 使用者;也就是說主導訴訟的五大唱片公司,真正的對手其實是所有的 Napster 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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