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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破解了嗎?
 

【作者: 葉志良】   2004年09月27日 星期一

瀏覽人次:【7592】

最近買音樂CD我們發現到一個新的現象,那就是在CD盒內多了一張紙,上面特別註明這張CD是「防盜拷CD」(Copy Control CD),裡面的文字大概是這樣:


「本CD無法複製至個人電腦之CD-ROM或MP3檔案資料等。本CD以藉由一般CD Player播放為目的製造,但以下之部分機種可能造成無法播放的情況發生:


  • ●某些MP3播放、CD-ROM/RW播放、隨身攜帶式的CD Player,以及音樂用CD-ROM/RW錄音機可能無法播放。


  • 某些行車導航系統所附之音響、DVD、SACD、LD、遊戲機等互換多片式播放機(Compatible Player)可能無法播放。


  • ●所需作業系統:Windows 98SE/ME/NT4(SP5以後版本)/2000/XP。


  • 依據個人電腦使用之環境不同,即使是Windows個人電腦,專用之播放軟體也有可能發生無法運作的情況。


  • ●本CD不支援Macintosh個人電腦系統。」



而最後還添加了這麼一行:


  • ●「無論是以個人電腦播放或企圖嘗試複製,或以專用播放軟體播放,若結果造成本CD中的音源資料損失或個人電腦運作不良之任何損害等,本公司將不需負任何責任。消費者語音專線 : (02)2544-xxxx。」



這就是目前唱片公司為了防止消費者利用個人電腦燒錄CD,或轉成MP3檔案流傳於他人,造成公司應得利益流失所想出來的一種「防盜拷技術」。這些年來唱片公司受制於數位音樂的趨勢以及各種型態的侵權行為,導致營業額連年下滑,甚至有些唱片已不支倒閉、破產。


為力圖自救,除在技術上業者開發出防止消費者任意轉拷的方法外,在立法上,由美國國內電影工業、唱片公司以及許多軟體開發商共同要求美國政府應向外推廣其於一九九八年底通過的「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DMCA),其中有關著作權保護系統以及著作權管理信息(Copyright Protection Systems and Copyright Management Information)之規定,更應該讓與美進行貿易的國家都要在其本國著作權法加上這類規定。


立法院於今(九十三)年八月廿四日三讀通過「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由總統在九月一日公布施行,共計修正十二條,並新增一條條文。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官員指出,這項修正案較去年修正的條文內容「更為進步」,將有助於健全我國著作權的整體發展及環境。而為展現台灣落實保護智財權的決心,行政院長游錫?也信誓旦旦地說,要擬定「貫徹保護智慧財產權行動三年計劃」(九十二年至九十四年),以落實智財權的保護。


但不諱言的,在風雨交加的颱風天所加開的立法院臨時會,於未能透過公開政策辯論的「秘密」黨政協商下,與其他法案以包裹方式逕付院會二讀與三讀而獲通過,實在是宥於台灣與美國對於自由貿易協定(FTA)簽署過程中處於「不平等」地位,而美國對台祭出特別三○一優先觀察名單懲罰的前提下,不得不屈於美方壓力所作的「妥協」。權且不論這些複雜的立法背景到底對台灣公不公平,既然法案已通過並經總統公布成為有效的法律後,我們來看看這項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根據新法增修第八十條之二之規定:


  • ●第一項: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經合法授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


  • ●第二項: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未經合法授權不得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


  • ●第三項:前二項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為維護國家安全者、中央或地方機關所為者、檔案保存機構、教育機構或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為評估是否取得資料所為者、為保護未成年人者、為保護個人資料者、為電腦或網路進行安全測試者、為進行加密研究者、為進行還原工程者,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所定情形。


  • ●第四項前項各款之內容,由主管機關定之,並定期檢討。」而所謂的「防盜拷措施」,依據新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八款之定義,「指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亦即包括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措施。



新法所增加的「防盜拷(保護)措施」機制,首次將網路上常見的破解密碼納入規範,這對於整個網路生態而言將造成不小的衝擊。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指出,這種保護措施可能是一種設備、一組器材、在機器上加裝的某個零件、一種鎖碼技術、一組序號或者只是一個密碼,不論方法為何,只要能夠有效的禁止或限制他人侵入而接觸或利用著作,都是在這個「防盜拷措施」的範圍之內。


只要行為人未經合法授權對於這種防盜拷措施採以「破解」、「破壞」或「規避」等方式,將有民事賠償責任(新法第九十條之三);或將這些「破解」、「破壞」或「規避」的方式或器具提供給公眾使用,更將會被處以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二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金。不過,防盜拷措施也並非是絕對不能進行破解或規避,只要符合著作權法第八十條之二第三項所列九款原因之一,即可予以免責。


依照上述解釋,對於由著作財產權人所設下的防盜拷措施進行「破解」、「破壞」或「規避」等手段,是否一定會遭罰,我們可以舉出一些例子來看看:


  • ●一名網路駭客,對於需要密碼才能進入的網路資料庫,利用「高超的智慧」破解密碼,或以其他程式非法進入資料庫「使用、收聽、收看、閱覽」影音、文字或電腦程式著作之行為,這麼厲害的人物,要罰!


  • ●路邊賣解碼器的攤販,讓消費者可以買回去之後裝在有線電視家庭用戶進頭端,將已混波(scramble)的訊號予以解波(de-scramble),收視本應由業者額外收費的頻道節目,造成有線電視付費頻道節目的所有權遭受侵害,這種讓他人漏財的手段,要罰!


  • ●正版電腦程式軟體或音樂CD的所有權人,為了避免這些光碟片遭受物理性破壞或不小心遺失,「想盡辦法」規避程式上或音樂CD上所設置的防盜拷措施,終於燒錄成功。由於新法僅禁止對於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access control)之破解、破壞或規避;至於破解、破壞或規避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利用著作」(例如重製、公開傳輸等著作權法所明定之利用行為)之防盜拷措施(copy control),則非新法適用範圍,應視其有無合理使用或是否構成侵害著作權而定其法律效果。此例使用人顯係基於合理使用之目的所為的重製行為,尚非新法所欲規範之對象。



為了平衡社會公益與著作權人間的關係,上述第三種情形使用者基於正當目的而進行音樂CD備份,本應屬於合理使用範圍,卻因為這些唱片業者、電影或電視業者、或軟體程式開發商所設計的「防盜拷措施」,讓消費者無法正當利用自己購得的著作物,甚至在某些機器上根本無法使用,依CD上防盜拷之說明,唱片公司甚至無法為消費者提供任何保證!這種措施不免讓購買正版軟體或唱片的消費者怒從中來。這好比學校裡的老師要處罰蹺課的學生,殊不知在座的同學哪個是蹺課在外的!從這種防盜拷的設計目的來看,到底要防的人是誰?真正的「行家」會把這種相當有可能遭破解的防拷措施放在眼裡嗎?MP3檔案的公開分享會因為這種措施而稍有減緩嗎?答案不言而喻。


對於這些防盜拷CD,在國外已有消費者反應無法在一些音響系統上播放,而遭到政府當局就損害消費者權利一事進行調查,這些業者為避免因使用這些不當的措施而導致客戶流失,已停止在CD上加裝這種防拷技術,並開始進行回收的工作。看到別人高興地嚷著買到一張五十元的盜版DVD,不由得讓人覺得噁心,但是面對台灣唱片業對於這種防拷技術的「高明」而沾沾自喜,更讓我們這些購買正版的消費者產生強烈的反感!


回顧著作權法的本質,這部法律是由著作權人、使用人以及國家三方所共同建構的體系,而非片面保護著作權人的法律。我們由衷相信著作權法的目的在於保護著作權人應有的利益,並藉此推動文化發展;但是近年來著作權法不斷地向保障著作權人既得利益的方向傾斜,藉由加重不法侵權的刑事裁罰、延長著作權的保障、增加著作權保護類型等方式,讓著作權利用人的空間越來越小,這種過度立法已讓許多法律學者認為這恐將破壞著作權法中社會契約的本質,並且質疑我們的文化發展已逐漸走向「許可文化」(permission culture),造就另一種資訊獨占的不當力量。


你破解了嗎?也許新修正的著作權法只破解了美國特別三○一條款的壓力而已,其他的仍然是各憑本事、各玩各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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