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员会於4月26日与28日进行「太空发展法(草案)」草案逐条审查会议,此次太空发展法审查会议,除了行政院版本外,包含朝野立委及各党团共有17个版本。经过委员讨论於今(28)日通过审查。
通过审查的「太空发展法(草案)」,主要内容包括:确认太空活动的主管机关为科技部,另外为执行国家太空政策及计画,协助推动太空发展相关事项,政府应以专责法人办理相关业务。
有关国家发射场域的设置由科技部负责,得委由上述专责法人进行营运管理,而发射载具仅能在国家发射场域实施发射。在太空发展基本原则方面,除原先行政院版本的尊重国际公约及相关规范;环境保护及永续发展;并修正符合国家安全及利益得公开相关资讯原则,还增加促进太空科学普及增进国民对太空政策了解,培育太空人才等原则。而对於国家发射场域设置除了践行原基法的精神外,也强化尊重与保护原住民权益。
在太空产业发展方面,太空发展法也加强和经济部及其他相关部会共同推动产业发展的角色。完成审查的「太空发展法(草案)」共计6章22条。
目前全球有超过31个国家已经制定或正在制定各种不同形式之太空法规。台湾是全世界第32个拥有卫星国家,近年来国内已有数家商业太空公司成立,商业应用性太空活动逐渐普及,国际合资、民间企业投资商业模式逐步导入,使台湾已经进入太空新纪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