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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科技人才登陸有法可循
 

【CTIMES/SmartAuto 報導】   2002年04月30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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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業者反對聲浪不斷下,國科會已經做出讓步,今日所報送行政院的,「特定高科技人員赴大陸任職許可辦法」草案中,僅規範晶圓廠黃光區微影技術的研發工程人員,離職一年內要赴中國大陸任職,必須向主管機關核備。行政院指示相關單位在本月底完成8吋晶圓鬆綁赴大陸投資的有效管理機制,其中涉及高科技人才管制及高科技設備輸出,經濟已完成管制清單的研擬,經濟部將依據貿易法13條,將大陸列為戰略性高科技設備及技術輸出管制地區。

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國科會所草擬的「台灣地區特定高科技人員進入大陸地區任職許可辦法」,已經定調,簡而言之,就是配合八吋晶圓廠赴大陸投資,而量身訂做的人才任職許可辦法。經濟部說,未來未經許可將科技設備及技術流往大陸地區者,也將援引貿易法第27條規定,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科會今日所報送行政院的案子,將必須提出核備的產業及技術類別,縮小為半導體晶圓廠的黃光區微影技術人員。至於,未來取得准許,得赴大陸設廠的八吋晶圓廠,是屬於「整廠輸出」,排除在該法的適用範圍內。為配合政府決定低度開放8吋晶圓廠赴大陸設廠,各種配套措施因應而生,起初是要先將關鍵技術人員造冊列管,引起業界譁然。後取消造冊列管後,國科會在上周公布管制產業別,暫定將包括半導體業的黃光區研究設計人員、IC設計的計畫主持人、航空工業的軍用飛機及發動機設計研發人員、飛彈設計研發人員、造船工業的潛艇設計研發人員、麻醉藥品製劑生產技術人員等。

關鍵字: 兩岸  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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