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著作财产权的观念即将破产的情形下,大家纷纷在找寻其他的出路。因为商人的观念很简单,就是「杀头的生意有人做,赔本的生意没人干。」所以既然推销著作财产权根本毫无利润且铁定赔本,当然就没有人要去做,更不管这是什么法律不法律或道德不道德的事情了。可以想见在网路时代有关著作财产权仍会处于混乱争议的状况,但是有眼光的人早就看出著作财产权已经没有前途与市场了。然而有关著作与发行的秩序还是要有一定的规范,否则新的文化与文明就无法建立;过去网路人对此早有默契,也行之有年,科技界与传统著作财产权的商人们不妨参照想一想。

全球五大唱片公司联手控告网上音乐免费共享服务业者Napster的事件就是很好的例子,这个官司不仅唱片出版界与科技界瞩目,法律界也同样非常关心;但就在这个时候,博德曼集团所属的BMG唱片公司却撤回告诉,并且大逆转的反过来与Napster缔盟合作,几乎跌破大家的眼​​镜。其时这是非常可以理解的一件事,在Napster与BMG都需要赚钱的情形下,找寻共同都有利益的出路,岂不皆大欢喜?

Napster与BMG的合作方式是以会员制模式发展,让Napster以付费的方法提供会员使用音乐共享软体,下载Napster数位音乐目录的内容,Napster再把收取的部分费用支付予智慧财产权之持有人,他们认为这个新方式将成为未来唱片界业务模式的重要基础,并希望Napster的端对端档案共享软体技术获得其他唱片业者的正面回应。我们来看这样的方式的确很可行,只是他们仍然对智慧财产权这个字眼,感情上好像很难割舍,其实这样的方式已经否定了智慧财产权,因为BMG与Napster所供应的只是一种传播的服务,其他著作财产权中最重要的「重制权」就无法特别去主张声明。

如果没有了著作财产权,人们以什么来规范各类著作的运行呢?又如何从中得到各自的利益呢?最重要的就是要维护提倡著作人格权,过去的网友彼此总是有默契地以不侵犯他人的著作人格权为网路上通行的伦理或法则;也就是说,任何人在网路上都可以自由地引用他人的言论或复制软体与文件,但是在引用或传播时要注明出处,最好要完整原封不动的重制,才算是对作者的尊重,这就是网路上行之有年的著作人格权。《数位革命》这本书中曾经提到,在网路世界的各种著作,有越多人复制使用,才会产生更大的价值出来。这是很简单而自然的道理,可以说自古以来的著作发行模式都是如此,也就是说著作人格权被复制的的越多就越有影响力,其中可延伸的商机,聪明的科技界朋友看此应该是不言可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