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政府宣示要大力掃蕩非法軟體的使用,加上前陣子也有影歌星上街頭遊行「反盜版」的運動,似乎突顯了國人不重視著作權依然如故,但不也顯示了其中可能有的衝突與矛盾?因此單單指向一方的過失也有失公平。也就是說,國人面對三年以下或七年以下刑罰的處分豈有不擔心害怕的?偏偏這一著作權法可能是所有法律被宣導的最為頻繁氾濫的一條,在這個複製容易、通訊發達的時代,人人都可能動輒得咎,連聯合國宣示人民有免於恐懼之自由的基本人權也無法保障了。
另外一方面,著作財產權似乎成為業者獲取利潤不得不應用的辦法,整個產業鎖鏈如此環環相扣,也很難令業者跳出此商業模式,例如發大筆宣傳費用,想要靠複製來賺大錢,卻早被街頭盜版散佈使用了,豈不也令人扼腕?其實在資訊網路時代,著作權的舊觀念早就不合時宜,強調著作財產權可能會血本無歸,強調著作、資訊或知識的服務則才可能引領風騷,政府與國人何必死守著作財產權的觀念不放!硬要以公權力來介入更不明智,這只有使事情變的更紛亂難解,我們倒建議先把著作財產權歸入民法處理,至於仿冒者則另有詐欺或偽造文書等基本刑法得以規範。
我們拿個比喻來說明,可能會讓大家比較容易理解這件事,例如某人手上有三塊麵包,給別人一塊,自己就剩下二塊,這是很現實的一件事;但如果你告訴別人如何製作麵包的知識,就可以複製出無窮的麵包,而自己手上的麵包卻一點也沒有損失。所以自己手上的麵包可以稱為你的財產,這一點當無疑義,但製作麵包的方法或表現的著作形式也可以稱為財產嗎?這就大有疑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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