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政府宣示要大力扫荡非法软体的使用,加上前阵子也有影歌星上街头游行「反盗版」的运动,似乎突显了国人不重视著作权依然如故,但不也显示了其中可能有的冲突与矛盾?因此单单指向一方的过失也有失公平。也就是说,国人面对三年以下或七年以下刑罚的处分岂有不担心害怕的?偏偏这一著作权法可能是所有法律被宣导的最为频繁泛滥的一条,在这个复制容易、通讯发达的时代,人人都可能动辄得咎,连联合国宣示人民有免于恐惧之自由的基本人权也无法保障了。
另外一方面,著作财产权似乎成为业者获取利润不得不应用的办法,整个产业锁链如此环环相扣,也很难令业者跳出此商业模式,例如发大笔宣传费用,想要靠复制来赚大钱,却早被街头盗版散布使用了,岂不也令人扼腕?其实在资讯网路时代,著作权的旧观念早就不合时宜,强调著作财产权可能会血本无归,强调著作、资讯或知识的服务则才可能引领风骚,政府与国人何必死守著作财产权的观念不放!硬要以公权力来介入更不明智,这只有使事情变的更纷乱难解,我们倒建议先把著作财产权归入民法处理,至于仿冒者则另有诈欺或伪造文书等基本刑法得以规范。
我们拿个比喻来说明,可能会让大家比较容易理解这件事,例如某人手上有三块面包,给别人一块,自己就剩下二块,这是很现实的一件事;但如果你告诉别人如何制作面包的知识,就可以复制出无穷的面包,而自己手上的面包却一点也没有损失。所以自己手上的面包可以称为你的财产,这一点当无疑义,但制作面包的方法或表现的著作形式也可以称为财产吗?这就大有疑问了。
...
...
另一名雇主 |
限られたニュース |
文章閱讀限制 |
出版品優惠 |
一般訪客 |
10/ごとに 30 日間 |
5//ごとに 30 日間 |
付费下载 |
VIP会员 |
无限制 |
20/ごとに 30 日間 |
付费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