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著作財產權的觀念即將破產的情形下,大家紛紛在找尋其他的出路。因為商人的觀念很簡單,就是「殺頭的生意有人做,賠本的生意沒人幹。」所以既然推銷著作財產權根本毫無利潤且鐵定賠本,當然就沒有人要去做,更不管這是什麼法律不法律或道德不道德的事情了。可以想見在網路時代有關著作財產權仍會處於混亂爭議的狀況,但是有眼光的人早就看出著作財產權已經沒有前途與市場了。然而有關著作與發行的秩序還是要有一定的規範,否則新的文化與文明就無法建立;過去網路人對此早有默契,也行之有年,科技界與傳統著作財產權的商人們不妨參照想一想。
全球五大唱片公司聯手控告網上音樂免費共享服務業者Napster的事件就是很好的例子,這個官司不僅唱片出版界與科技界矚目,法律界也同樣非常關心;但就在這個時候,博德曼集團所屬的BMG唱片公司卻撤回告訴,並且大逆轉的反過來與Napster締盟合作,幾乎跌破大家的眼鏡。其時這是非常可以理解的一件事,在Napster與BMG都需要賺錢的情形下,找尋共同都有利益的出路,豈不皆大歡喜?
Napster與BMG的合作方式是以會員制模式發展,讓Napster以付費的方法提供會員使用音樂共享軟體,下載Napster數位音樂目錄的內容,Napster再把收取的部分費用支付予智慧財產權之持有人,他們認為這個新方式將成為未來唱片界業務模式的重要基礎,並希望Napster的端對端檔案共享軟體技術獲得其他唱片業者的正面回應。我們來看這樣的方式的確很可行,只是他們仍然對智慧財產權這個字眼,感情上好像很難割捨,其實這樣的方式已經否定了智慧財產權,因為BMG與Napster所供應的只是一種傳播的服務,其他著作財產權中最重要的「重製權」就無法特別去主張聲明。
如果沒有了著作財產權,人們以什麼來規範各類著作的運行呢?又如何從中得到各自的利益呢?最重要的就是要維護提倡著作人格權,過去的網友彼此總是有默契地以不侵犯他人的著作人格權為網路上通行的倫理或法則;也就是說,任何人在網路上都可以自由地引用他人的言論或複製軟體與文件,但是在引用或傳播時要註明出處,最好要完整原封不動的重製,才算是對作者的尊重,這就是網路上行之有年的著作人格權。《數位革命》這本書中曾經提到,在網路世界的各種著作,有越多人複製使用,才會產生更大的價值出來。這是很簡單而自然的道理,可以說自古以來的著作發行模式都是如此,也就是說著作人格權被複製的的越多就越有影響力,其中可延伸的商機,聰明的科技界朋友看此應該是不言可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