壟罩在「全球化已死」的國際快速變化競爭的陰霾下,並走向區域化及產業鏈重組之際,為鞏固台廠長期於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與強化產業鏈韌性。經濟部與財政部也根據俗稱「台版晶片法案」的《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10條之2》授權,訂定並於今(7)日會銜發布《公司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及先進製程設備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不限適用產業類別,將在2023年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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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與財政部也根據俗稱「台版晶片法案」的《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10條之2》授權,訂定並於今(7)日會銜發布《公司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及先進製程設備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
經濟部指出,現今為鼓勵業者加碼投入前瞻創新研發及投資先進製程設備,《產創條例第10條之2》提供的優惠抵減率,包含:前瞻創新研發支出當年度抵減率25%、購置先進製程設備支出當年度抵減率5%。
適用資格門檻規模,則由財經2部共同規劃以研發費用60億元、研發密度6%、購置用於先進製程的設備支出達100億元資格者;且已明定有效稅率為2023年12%、2024年15%為門檻,不限適用產業類別,期能鼓勵業者加大投資。至於申請公司是否符合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及其他資格門檻要件等,則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邀集政府機關及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進行綜合評估審核。
依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資深會計師張瑞峰進一步解析,目前「台版晶片法案」的適用條件約可概分如下:
一、 該法案與「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及第10條之1差別為,研發投資抵減支出抵減率已由15%增至25%;購置自行使用於先進製程的全新機器或設備若達100億元以上者,雖然抵減率5%沒變,但可抵減的支出金額無上限,其適用領域由經濟部公告,且企業僅能擇一適用,不得拆分研發計畫或購置金額。
二、 要求該公司於境內進行技術創新或服務,也溯及台灣在「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須涉及2個以上國家或地區的產業鏈應用,對於任一環節都具有顯著影響力;以及該公司投入國際領先或成熟製造技術的創新性應用研究發展活動。且企業最近3年內不能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
三、 經濟部還將每2年邀請各界檢討適用領域及相關定義,最終將由審查小組審議。
最後,張瑞峰指出,雖然各界認為目前適用企業可能不多,「台版晶片法案」仍有其政策用意及效果,可為鼓勵更多潛在適用企業加快厚實研發能量,以達力拼產業轉型或爭取加重於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的效果。即使經審查無法適用較高標準的資格門檻要件,申請公司也可變更成適用《產創條例》第10條研發投資抵減,或第10條之1的智慧機械投資抵減等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