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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C判決CD-R、CD-RW需獲授權方可輸美
 

【CTIMES/SmartAuto 王岫晨 報導】   2007年02月07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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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利浦(Philips)控告台系碟片廠國碩、巨擘侵權案的終判結果出爐,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判定未取得CD-R、CD-RW授權,自2006年2月5日起禁止全面輸往美國,由於台系碟片廠多數已加入簽約行列,預料將對香港、中國大陸等地碟片業者造成嚴重衝擊。

根據ITC最終判決指出,凡是未取得授權的可寫一次CD-R或可重複讀寫多次CD-RW,自即日起嚴禁輸往美國市場,不過,最終判決仍須經由美國總統簽署生效,預估審查期約2個月,因此,此一期間,若未獲授權CD-R、CD-RW仍要輸往美國市場,必須先繳交每片6美分的保證金。

由於台系碟片廠包括中環、錸德、精碟、利碟與達信等已於2006年第四季相繼加入Veeza簽約行列,因此,ITC最終判決對台系碟片廠影響相當有限。

至於侵權案主角之一的國碩表示,從2001年起所生產的CD-R、CD-RW已經沒有輸入美國市場,因此,ITC最終判決出爐,不會影響其出貨。儘管ITC最終判決正式生效仍須靜待美國總統簽署核准文件,不過,由於中國大陸、香港等地仍有為數不小的碟片業者,並未加入簽約行列,因此,未獲授權的CD-R全面禁止輸美,預料將對未簽約廠商造成嚴重衝擊,進一步加速其簽約時程。

為捍衛CD-R、CD-RW專利權,飛利浦與國碩、巨擘纏訟相當久,過程亦呈現高潮迭起局面,2003年初判結果出爐,ITC仍以專利權濫用(Misuse)判決飛利浦敗訴,飛利浦再提上訴,美國紐約南區聯邦地方法院於2005年3月判決,台系碟片廠確實有侵權行為。不過,國碩再向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提出上訴,最終結果仍是判定國碩敗訴。

關鍵字: 光電儲存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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